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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ia0277li 2018/2/23 文件大小:5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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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英国廉价公房政策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国的住房供应体系
市场商品化交易部分
政府保障部分
政府出资建造的廉价公房
居民购房方式比例
居民住房来源比例
一、概念

廉价公房,即英国的“廉租房”原意是指(英国市、镇、郡)地方政府营造的低标准住宅,也称市议会公房。20世纪80年代以前,这类廉价公房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建造完成后,向低收入居民以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的形式出租。1980年后,英国政府为减少福利制度带来的巨大财政支出推行住房私有化,开始通过公房出售的方式改革原有的公房使用制度,规定住户在住满一定年限公房以后,可以以优惠价格买下他们所住的公房。当然由于近年来英国租金连年上涨速度较快的原因,政府仍然继续实施住房津贴计划,帮助低收入者支付房租。
二、发展历程
19 世纪末至20 世纪初 20 世纪30 年代前后 20 世纪40 年代至70 年代前后 20世纪80 年代至90 年代
初始阶段过渡阶段大开发阶段转移阶段

英国政府早在19世纪前期就注意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供应问题。183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乔利拉法案》是英国最早的一部涉及到住宅经济问题的法案,该法案首次提出政府应对贫困家庭提供住宅津贴的概念。1915年通过的《租金上涨和抵押贷款法》是英国政府战后住宅政策的里程碑,该法案提出了国家政府必须控制房屋租金价格高低的概念。1919年《住宅与城镇规划法》是英国政府全面干预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标志。
1919年的《住宅与城镇规划法》针对住房商品的特殊性,提出了政府的3项干预措施:
出租房屋价格由政府或议会来确定,房主无权自行定房价;
不能随意买卖二手房,多余的房屋只能卖给政府或租住该房的居民,房屋卖给政府后成为公房;
由政府投资建设公房,然后以合理的价格租给居民。
初始阶段廉价公房开发和使用的特征表现为国家政府通过改造贫民窟计划、收购并修缮旧房私房、建立专项基金建造产权归属政府的房屋等途径,获取在整个国家住房供应体系中占一定比例的廉价公房,然后以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租金租给低收入家庭。实施这一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当时英国90%的家庭基本上是通过租赁房屋的手法解决住房问题,房主又普遍采用高房租牟取暴利。国家同时还通过立法手段制约住宅租赁市场的无序(法律规定,每个城市住宅的出租房的租金必须由议会决定,租住双方不得自行商定)。此外,全国范围内还实施以地方政府为主的“兴建住宅补贴”政策,该政策是一项鼓励民间建房的政策,这些补贴虽然以后经过多次调整,但一直延续至今。
英国政府实施的这一系列政策和制度,为大多数的城市贫困居民解决了一部分居住问题,但是地方政府拥有的住宅存量在总的住宅市场中的份额还是很低,政府调控市场供应方面的力度还处于较弱的状况,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制约、财政的支持、租金的控制等方法缓解住房供求矛盾。

这一时期英国出现了严重的房荒现象。国家住宅市场中的私有住宅市场部分已不可能提供足够的住宅,以合理的价格或租金来满足低收入家庭对住宅总量的需求,同时由于在国家住宅市场的住宅总量中属于政府掌控的住宅量所占比例很低(10%左右),造成政府在控制调节住宅供应量方面的被动。绝大部分的低收入阶层无力购租房屋,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私有住房仅能提供给少部分的富有阶层。根据这样一个情况,英国政府在这一时期最主要的住宅开发资金投入到了廉价公房建造方面,而对私有住房开发的干预力度较弱。
地方政府为了掌控房源开始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大量建造产权属于地方政府的廉价公房。1930年代前后大规模的改造贫民窟运动,增加对废旧建筑进行除旧布新的贷款,也加大了地方政府掌控地方住宅市场房源的力度。同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政府也偏重于拿出更多公共土地用于建设廉价住宅。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的财政资助,缓慢地改变了地方政府。
掌控的住宅存量在全英国总的住宅存量中的结构比例。
1936年《住宅法》首次授权地方政府出售政府拥有的住宅,以便减轻政府的住宅支出,增加财政收入,缓解财政负担过重的矛盾。但此项政策直至1972年出于政治考虑才开始实施。

廉价公房的开发一开始仅仅是帮助社会地位低下阶层或传统的劳动阶级解决住房问题。目的是通过政府经济干预的途径,最大可能地缩小贫困阶层与富有阶层之间在住房方面的差距。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政府逐步将“(地方政府)提供住房仅限制给劳动阶层”改为“满足社区各阶层人的住房需要”。1919年的《住宅与城镇规划法》,1924年、1946年、1949年的《住宅法》,1975年的《住宅出租和补偿法》,都体现了“政府提供的住宅是为满足人民一般需要而建造的”住宅供应政策。
由于英国中央政府的财力支持,英国地方政府掌控的住宅存量比例迅速上升。1970年代前后地方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