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黔南州司法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执业申请书;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6、同时提交由香港律师会、大律师公会或者澳门律师公会出具并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的申请人在香港、澳门执业经历、年限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有审核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南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业务电话:0854--7105090,监督电话:0854--8228145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黔南州司法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其中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
申请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
受理申请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决定
有审核权限的司法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备案
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黔南州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科
业务电话:0854--7105090,监督电话:0854--8228145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黔南州司法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2、双方签署的联营协议;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5、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6、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7、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
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