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研究法律解释的“科学主义”解构
法律解释的“科学主义”解构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法律解释的“科学主义”解构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法律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
摘要:法学科学主义倡导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排除主观性因素的介入,试图通过数理逻辑的方式获得法律理由的解答。哲学诠释学的本体论转向颠覆了法学科学主义的客观性神话,而以不确定性概念为主张的后现代法学则加速了法律解释主观化的趋势。法律解释的主体性解放不仅是现代法治的必定结果,同时也是现实社法律解释的“科学主义”解构,。法律解释既是追求法律中所蕴涵的客观理性的过程,也是解释者主体性因素参与体现主体精神需求和德行水准的过程。
关键词:科学主义;客观性命题;主体性;法律解释学
1672-3104(2012)06?0067?07
法学命题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当代法学研究的重要议题,也是法律人在理论追索和法律实践中必须面对的基本挑战。对于法律人而言,追求法律命题的客观性的终极目的在于建构一个完整且无缺漏的法律体系,以此来引导司法机关理解法律,忠实于法律,并把法律的意旨内化为规范和事实的前视阈,使得法律的适用符合理性和正义的要求。从某种作用上来说,法解释实质上就是一个追求客观理性的过程。如同有人认为真理是可任由人捏造或形塑的泥团,怀疑主义者也向世人提出了一个类似的命题,法律是否也如任人形塑的泥团取决于适用者的意志和偏好呢?换言之,法律命题或法律解释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个理由的解答似乎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法律命题的客观性是法治主义的根基,也是确保法律不至于成为法律解释者手中的泥团任其捏造或摆弄。然而,法律命题客观性的解答本身就是人主观认识的过程,不可避开地包含了解释者的某种精神需求和价值倾向,因此对于法律命题的客观性解答难以像数学逻辑或物理定理那样可通过科学实验或对事实现象的观察得到明确的答案。法律命题是否具有科学作用上的客观性抑或法律解释又如何合理地定位,如果这些理由得不到令人信服的诠释,就无法回应法律怀疑主义的挑战。
一、法学科学主义的客观性命题
随着近代科学技术日趋发展和成熟,科学主义的
精神和原则深深地渗透到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对外部事物的理解。科学的目标就在于探索客观真理,而科学上的客观真理具有唯一性,最简单而最普遍的原则就是最能达致真理的原则。科学主义精神和原则统治了整个近代社会科学,法学也不例外。强调法律命题的客观性是近代法学研究的基本倾向,科学主义精神强调对事实现象进行客观、精确的观察,要求人们必须运用逻辑推导和理性思维对客观真实的事物进行描述和分析,不允许任何主观性因素的渗入,经过逻辑演绎和科学实验得到的知识即是客观的、正确的答案。近代法学领域也烙下了深刻的科学主义印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也在科学主义的意识形态话语支配下着力追求法律的科学化和客观化,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把法律视为若科学定理一般,机械地运用逻辑推理的形式加以演绎。近代法学企图构筑出如物理科学一般逻辑严密的法律知识体系,把科学上客观性作为法学研究最主要的目标。在法学科学主义看来,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完美无缺、没有丝毫纰漏的规制体系,法律文本已经为社会关系提供了普遍性的原则,足以解决各类纷争,因此它永远不需要外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