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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评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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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评析论文.doc

上传人:pppccc8 2018/2/24 文件大小:4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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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评析论文
.freel自动柜员机上进行操作时,。经询问,国内主要商业银行,。邓维捷认为收取跨行查询费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研究生郝劲松乘坐北京开往上海的T109次列车,因在车上就餐没要到发票而首次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尽管这次案件败诉,但郝劲松没有放弃维权,几次状告铁路、地铁、税务部门不开发票的行为。作为一个纳税人,郝劲松面对垄断行业、政府部门的不法行为提起诉讼,不仅维护他个人的权益,也维护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但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公民维护经济公共利益的意识已经觉醒。他们正通过法律途径来对抗经济生活中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
(三)社会发展的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频繁发生,社会经济秩序遭到破坏,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受到威胁。这些案件集中体现在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不健全的空子,大肆掠夺国有资产,进行不正当竞争谋取暴利,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面对一些触及经济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公民和社会组织因为出于对诉讼费用和力量悬殊对比的考虑,而放弃自己的诉权。因此有必要在诉讼制度上对其进行保障,使合法的经济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四、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完善
(一)设立预审制度
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审判机关在正式受理经济公益诉讼时,对原告起诉进行审查,以保证原告所控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充分的予以提起诉讼,对证据不充分的不予以起诉。若原告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利益的应相应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这种滥用诉权的行为给予限制,来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举证责任法律规定的分配标准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单一的适用该原则会导致一般组织和个人面临举证的困难。涉及经济公益诉讼中相关举证责任问题:如果由检查机关提起诉讼,其享有侦查权具有相应收集证据的优势,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若由一般组织提起的诉讼则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他们由于自身的原因,获取信息有限,收集证据困难,且缺少专业知识与技能,不可能拥有像检察机关那样的优势资源。为使原、被告双方力量均衡,规定原告只需提供表面证据,若被告否认其损害经济利益的行为,则必须提供反证。与此同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三)建立对原告有利的诉讼费用承担
我国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