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11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九州天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1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本公司现任监事;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证券交易所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