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作者:财政局文章来源:财政信息网点击数:832 更新时间:2009-04-24 【大中小】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和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行为(以下简称非转经)。具体包括:
(一)无偿调出。无偿调出国有资产是指单位之间在不变更其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所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帐损失、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转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国有资产以自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形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湖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市州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处)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并指导、协调所辖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科(股)负责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等,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市、州、县(市)处置资产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资产处置审批标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必须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评估管理机构备案后,实行招标或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处置。
撤销、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1、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2、资产价值凭证;
3、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4、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技术部门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
6、产权登记证;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