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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公司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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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3年公司党委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
第四条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对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要对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并体现在实际工作中。
第六条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以及定向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
第七条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考察记录。党委(含分、子公司党委,下同)每年度要对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时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并介绍情况。
第八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一般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根据本人表现,可列为重点培养对象(重点积极分子),再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下同)讨论通过,可列为发展对象。党的一般积极分子和重点积极分子的确定均须支委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斗争中的政治表现;发展对象的父系、母系、偶系的历史和政治表现;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历史和政治表现。要索取证实材料并形成政治审查报告。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基本知识、党纪条规、党史等。未经过培训的或虽经过培训但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党支部在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前,必须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和民主测评。公示一般以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内容一般应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申请入党时间、现任职务、支委会意见和举报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举报电话设在集团公司及分、子公司组织部门。民主测评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采用统一格式的民主测评表,参加测评人数原则上要求全体员工参加,经民主测评赞同率低于百分之七十的暂缓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材料,由集团公司组织部门对入党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指派组织干事审核,并形成“x xx同志入党材料审核意见”,对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做出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