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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 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非煤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我市非煤矿山的危险主要来自地下开采的稀土矿、铁矿及露天采 石场。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危害:
(一)露天采石场主要存在高处坠落、坍塌、滑坡、爆破、机电伤害 等危险因素。
(二)地下矿山主要存在高处坠落、透水、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爆 破、机电伤害等危险因素。
此外,还存在雷击、地震、洪水、高温、低温等自然灾害诱发事 故的危险。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一次造成3人以 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3工作原则
,科学施救。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 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用现代科技手段, 不断完善和强化救援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各负其责。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委会的统一领 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故 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按照各自 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应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指挥部统一 指挥,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 救作用。
,协同应对。各成员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第 一时间内赶赴现场。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 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协同应对,在指挥部 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救援。
4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市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 挥部)。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 副秘书长和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市委 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 局、市卫计委、市总工会、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及事故 发生地县(市、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 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指挥部
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市安监局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市煤炭局负责组织指导 矿山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新闻发布工 作;市公安局负责警戒保卫工作;市卫计委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市国 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有关资源开采和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配合当地政府做 好善后处理工作;供电公司负责应急供电工作;事故发生地县(市、 区)政府和事故单位负责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1)现场指挥组:设在现场救护基地,由市安监、煤炭、公安、国 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挥现场抢救工作,及时处理突 发灾害。
(2)抢险救灾组:由矿山救护队、事故发生单位、技术专家及指挥 部紧急调集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实施指挥部制订的抢险救灾方案和 安全技术措施,解决事故救援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物资保障组:由县(市、区)有关部门、相关乡镇及事故发生 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抢险救灾中物资设备的供应及食宿、接待、 车辆调度等工作。
(4)警戒保卫组:以当地公安部门为主组成,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 员疏散、警戒、维持秩序和交通管制等工作。
(5)医疗救护组:由当地和指挥部调集的医疗机构组成,负责对受 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6)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 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5预防与预警
各非煤矿山企业、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建立非煤矿山重大 事故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档案,并及时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市 安监局建立全市非煤矿山重大隐患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 制订相应的跟踪督办制度。
各县(市、区)应急办、安监部门,要定期搜集、分析可能导致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研究应对方案,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提前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12350)。值班人员在 认真做好值班记录的同时,对紧急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 报。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值班人员应协调市气象局及时向全市发出预 警信号;情况紧急时,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 室应立即向市政府汇报。
预警条件。一是已经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并且事故有 扩大的可能性,极可能发展成为较大以上事故。二是虽未发生事故, 但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可能发生较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 故。
预警方式。即将发生自然灾害时,市气象、地震等监测部门及 时向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县(市、区) 应急办发布降雨、台风、雷电、地震等预警信号,提前做好应对自然 灾害的准备。
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后,有关人员将信息汇总、分析,报市非煤矿山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 事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研究应对方案,根据事故的发生态势发出预 警预报,并通知有关应急组织机构和公众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 生或扩大。符合市级应急预案启动条件时,按照市领导的指示立即启 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不符合启动条件时, 通知各部门进入预警状态,指导县(市、区)和企业采取应急措施, 并连续跟踪事态发展。
预警方法。通过各级应急组织进行预警;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 接到事故信息和指令后,要立即按既定方案采取应对行动,有效遏制 事故,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当本单位的应急救援资源无法满足救援 需要时,或事故有可能涉及到外单位人员、设施的安全,应请求应急 升级,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直至启动本预案。
6应急报告及响应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安监部 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市、区)安 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安监局报告。安监 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同时报告本级政府。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 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公安机关应 迅速赶赴现场,负责做好警戒保卫,维护好救援秩序。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安监局接报 后,应立即向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 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成指挥部赶赴现场实施指挥,并通知相关单 位、人员和专业救护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救护。
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应按照《矿山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积 极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遇险人员沿避灾路线撤离,以防事故扩大。 在事故抢救过程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救护人员的安全,严防抢救过 程中发生次生灾害。矿山救护队必须设立现场救护基地,并预留机动 队伍。在抢救现场,井上应设立专线指挥电话,保持与井下的通信畅 通。应急医疗救护,主要利用当地的医疗队伍进行紧急救护。需要时, 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调集其他区域的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参 与救护。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由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经报 请市政府同意后,宣布非煤矿山较大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及消除;
(3)再次引发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救援结束后,必须及时补充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器材,重 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7新闻发布
救援过程中,市安监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提出非煤矿山较大事故信 息情况,由市委宣传牵头做好非煤矿山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 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8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结 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 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 写出救援报告。当地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订 防范措施。事故单位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 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恢复生产前完善各项安全措施, 确保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安监局适时向社会 公布非煤矿山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及调查报告结果。
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安监局会同当地政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 进工作的建议。
9保障措施
有关单位值班电话应保证24小时全天值守,有关人员的手机应 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联系畅通。各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要充分利 用公共通信网、安监信息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通信与信息网络, 确保应急救援信息传递及时、准确。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矿山救援新技术、新装 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物资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 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非煤矿山事故的能力。 各县(市、区)要根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从应急救援专(兼) 职队伍建设、技术装备配置、应急救援资金和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救
护、交通、运输、社会治安维护等方面,作出应急救援保障的具体规 定。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紧急征用市内 有关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 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 位予以解决。
、培训和演练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素质,落实企业的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非煤矿山伤亡事故。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专(兼)职救援队伍及非煤矿 山企业负责人的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培训;专(兼)职救援队伍要开展 日常的战备训练和技能培训,确保救护队的战斗力。非煤矿山企业要 经常组织职工学习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 提高预防、避灾、自救、互救能力。
10附则
,并适时组织评审与修订。
《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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