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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mh900965 2018/2/24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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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业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加大固定资产管理力度,发挥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对象是指本行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购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抵债资产自用,下同)、租赁、修理(含装修)、清理、报废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由总行统一组织实施,财务预算部具体负责固定资产财务核算及日常事务。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合法取得,及时入账、账实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购建申报条件
第五条固定资产购建应遵循“统筹规划、预算管理、效益优先、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比例控制,分级管理,全行固本率控制在40%以内。
第六条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申报条件:
(一)无营业用房或面积小影响业务发展的;
(二)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地处险区的;
(三)被纳入规划拆迁范围(含因部分拆迁而需改建的);
(四)其他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和装修的。
第七条购置业务用车和运钞车的申报条件:
(一)无法满足运钞或管理需要的;
(二)业务用车配置不足的;
(三)现有车辆超过使用年限,或严重损毁无法使用被有权部门鉴定为报废的。
第八条购建其他固定资产的申报条件:
(一)拓展业务、提高和改善服务水平而必须购置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等;
(二)安全防范需要必须配备的;
(三)职工教育、培训或提高办公效率所必须的;
(四)符合统一规划要求的;
(五)其他因业务开展所需要购置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购建计划与审批
第九条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项目均需总行审批购建。报批程序为立项申报,立项回复,正式申报,正式批复。
第十条固定资产购建立项:
(一)固定资产购建必须坚持“效益优先、总量控制、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二)固定资产购建(含房屋装修)实行年度预算管理,支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年度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应于年初的
1月15日前上报总行。
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是总行安排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依据,凡年初未向总行申报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相应的当年投资。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立项审批。支行固定资产年度购建计划,经总行财务预算部初审,提交财务审批小组审核,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或行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于3月底前将立项批复各支行。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购建应控制在年初核准的立项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超支、超范围,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投资或增加项目的应逐级上报。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购建实施。支行在实施固定资产购建前,应根据年初立项向总行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正式申报,经总行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购建。
第四章购建标准
第十四条总行本级购建营业用房、业务用车、运钞用车按省联社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支行因业务发展确需配备业务用车的,一般控制为1 辆,标准控制在20万元/车以内,由总行统一安排购置。
第十六条支行及所辖分支机构营业用房购建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支行总部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0平方米以下;
(二)支行所辖分理处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1000平方米以下;
(三)储蓄所营业用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在200平方米以下。
支行总部及分支机构业务规模大,且存在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