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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法定继承上诉状范文(合集1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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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法定继承协议书
法定继承协议书
法定继承协议书
法定继承人
甲方(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乙方(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被继承人:1、姓名(继承人之  ) 去世时间:
鉴于:
1、被继承人留有待继承房产(以下简称“该房产”)套,房产情况为: 房屋座落:  ;
房产证号:  ;
产权证登记时间:  ;持证人:  。  房屋是否存在租赁情况,谁在管理、使用?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关系,除了上述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无其他继承人。
本着照顾亲情又体现公平的原则,甲、乙就该房产如何分配,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遵行。
一、该房屋全部由甲方继承。
二、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
甲方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三、乙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乙自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放弃其对该房产所享有的继承份额。
四、乙收到甲方给付后,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对房屋的过户及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推脱。办理上述手续所发生的'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自本协议签字日起房屋归甲方管理、使用,该房屋过户之前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有限电视费。等等,全部归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甲、乙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应当按照协议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各执壹份,其他叁份用于办理公证及产权登记手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二OXX年  月  日
篇2: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
遗嘱继承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原告): A,女, xxxx年9月1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
住址:略;电话:略;邮编:略;
上诉人不服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其上诉的请求与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xx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xxxx)浦民一(民)初字第563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其中,改判的要求是: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作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即,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838200元。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的理由有错误。
原判决在其理由部分中说:“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是错误的。
其错误有以下6点,且全是低级错误。
(1)原判决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中,有以下的客观存在的事实:① 由于当年的遗嘱的代书人在书写本案的遗嘱时,是把其称之为《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② 由于本案的被继承人是在题为《遗嘱》的文书上的“立遗嘱人”处签名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遗嘱;③ 由于本案的公证机关是把证明本案遗嘱的法律文书称之为《遗嘱公证书》的,且是按遗嘱公证程序办理公证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这应当还是一份关于遗嘱的公证书;④ 由于本案的被告是以“遗嘱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挌取得系争房屋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符合法律对遗嘱的要求,至少被告是依据这份遗嘱而取得房屋的,而不是依据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而取得房屋的。
然而,原判决却置这么多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而不顾,独辟蹊径地下结论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很显然,原判决的结论与本案的已经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不相符合。
(2)也许原判决的结论还违背了各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这份遗嘱是真实的话,那么原判决的结论也至少违背了各方当事人在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为:
① 因为本案的遗嘱代书人在当时,如果真的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书写他的遗嘱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遗嘱代书人,还是立遗嘱人,他们当时要写的均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② 因为本案的公证机关在当时是按照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为其出具《遗嘱公证书》的,因此不管这份遗嘱是否有效,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不管是公证人员,还是立遗嘱人,他们所要公证的应当是一份遗嘱,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
(3)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一句话是:“因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从语法上来说,这里的“因”就是“因为”,是一个连词,以表示理由和缘故。从原判决的上下文来分析原判决的这一理由,可以看到,原判决之所以认定,“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其理由和缘故就是:“被告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
看来,原判决认为,要把个人财产在死亡后,赠送给一个“非本案的法定继承人”,就不能通过立遗嘱来处分,而只能通过“遗赠抚养协议”来解决。
原判决肯定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也就不会有理由中的这第一句话,其中,更不会有那个“因”的字。
然而,原判决的这种认为,绝对错误的。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既然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本案的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为什么就非要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不可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可以用立遗嘱的方式来遗赠个人财产。
(4)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原判决的这一理由中的第二句话是:“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内容显示”。这里的“遗嘱内容”无非就是原判决在其事实部分中所强调的一段话,即:“本遗嘱附条件:在我病重期间,凡医药费不足时由B负责付清一切相关所需费用。我病逝后,由B为我购买墓地并负责一切丧葬事宜”。看到了这些所附的条件,我们的法官就头晕了,她就凭这些所附的条件,把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了。然而,她万万没有想到,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因为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既然遗赠可以附有义务,那么何必一定要把本案的遗嘱认定为“遗赠抚养协议”呢?
很显然,原判决不懂得遗嘱和遗赠也可以附有义务。
(5)原判决不懂得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双方的法律行为之区别。
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而遗赠抚养协议则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两者具有不同的特征和其成立的条件。
协议就是合同,遗赠抚养协议也就是遗赠抚养合同。对合同的特征,我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成立的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很显然,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正因为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遗嘱则不同。遗嘱不是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只要立遗嘱人签字了,遗嘱也就成立了。正因为本案的遗嘱只是被继承人一人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因此作为遗嘱继承人的B,他没有也不需要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字、盖章。
很显然,本案的遗嘱只能是遗嘱,而决不可能因为一个法官的一句话,而被升华成为“遗赠抚养协议”。
(6)原判决不懂得遗嘱的自由性和合同的约束力。
合同的最大特点是什么?就是它的约束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就“遗赠抚养协议”而言,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这就是合同的约束力。“遗赠抚养协议”也是如此。
遗嘱则不同。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接收遗产,也可以拒绝接收遗产。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我国继承法又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而且,不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自由决定遗产的接收与否,就是立遗嘱人也可以自由决定其遗嘱的撤销与否。我国继承法就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很显然,“遗赠抚养协议”作为协议,有其合同的约束力,而遗嘱,则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面对着合同和遗嘱的这么大的本质的区别,然而,我们的法官却还大言不惭地说,“该遗嘱实则为遗赠抚养协议”。
可见,原判决的错误是何等的严重。
二、把“遗嘱”升华为“遗赠抚养协议”的目的。
篇3: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 告:李xx 女 xxx年3月25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民权北七街4xx
原 告:李xx(二原告系姐妹) 女 xxxx年8月1日出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沙龙南街xxx 二原告电话 xxxxxxxxxxxx
被 告:董xx 女 xxxxxxxx年11月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商退休职工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街xx号x 电话:xxxxxxxxxxxx
第三人:辽宁省xx石英辉绿岩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刘xx 系公司负责人 电话:xxxxxxxxxxxx
住所地:xx市沙xx区西北路xx号
诉 讼请求
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人民币各九万元。
事 实与理 由
二原告(下称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女关系。xx年代,原告之父李连成在第三人处(原辽宁省xx监狱)分得住房一套(坐落于“xx市沙xx区xx街xxx号xxx”)并获承租权。后被告与原告父亲结婚(约xxxx年)。xxxx年9月24日原告父亲病逝,同年底,被告避开二原告,独自以继承人的身份通过第三人将上述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案涉房屋应属于父亲生前所留遗产,原告与被告对该财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下,私自将其归为己有,该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权的侵害。第三人在为被告更名中,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也对其负有责任。故原告诉至贵院,以求支持各项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年七月十六日
篇4: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原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住所地:xx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
经常居住地:xx
联系电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