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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海南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维护普通高考(微博)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高考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 三条 海南医学院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学校现占地1186亩。学校具备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和成人教育等多层次学历教育 资格,开办留学(微博)生教育,现有各类在校生19300多人。校本部有教职工总数1006人,其中专任教师603人,高级职称314人,硕博士491 人;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学校拥有2个国家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省级重 点实验室,5个省级重点学科,7个省级医学重点学科,10个省级特色专业,19门省级精品课程,7个省级教学团队。
第四条 招生专业
1。 本科层次:共有20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 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2。高职(专科)层次:20共有8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药学、医药营销。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八条 2025年预留招生计划10个。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条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注:因物价部门正在组织召开公办普通本科院校学费调整听证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仅供参考,最终以物价部门公布的调整结果为依据收费。调整后的正式收费标准将第一时间在海南医学院招生网公布,敬请关注。)
第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8
(0898)66893751(兼传真)
E-mail: ******@
网址:
监督电话:(0898)66893743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海南医学院招生章程
海南医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全称:海南医学院;学校代码:11810;办学性质:公办;办学层次:本科;办学类型:普通高校。
第二条 学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3号,邮编:571199。
第三条 海南医学院的前身由1947年林筱海先生创立并担任首任校长的私立海强医事职业学校和1948年宋子文先生创建并任第一任董事长的私立海南大学医学院合并而成。学校隶属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是海南省唯一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也是全国唯一地处热带地区的医学高等学府。
学校现占地628亩,拥有3所直属附属医院,具备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普通本专科教育、成人教育和联合培养博士生教育等多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资格;设有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涵盖二级学科46个,3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专业,涵盖专业领域46个;现有各类在校生19400多人;校本部有教职工1100人,其中专任教师716人,专任教师中,高级职称490人,硕博士528人,并含有一批长江学者、全国优秀教师等高端人才,同时聘请国内外院士和知名学者80余人担任客座教授。
学校是国家第一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第一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院校和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拥有一批国家认证的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重点建设专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全国科普教育基地等,以及一大批省级重点学科、省级特色专业、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教学团队和省级精品课程;学校还设有1个院士工作站和1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招生专业
:20共有23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儿科学、预防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护理学、药学、中药学、海洋药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环境科学、生物技术、应用统计学、应用心理学。
(专科)层次:年共有8个招生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药学、药品服务与管理。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挂靠在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校成立纪检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全过程,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
第七条 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区、市)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院校录取: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省份,将同一轮“平行投档”考生视为院校志愿顺序相同。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严格按照考生报考院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九条 专业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顺序”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时,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将由学校在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中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和录取方式改革的试点省市,按照我校在该省份公布的选考科目和该省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录取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严格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医学、理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被录取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在学校报到截止之日前以书面报告及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初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三个月后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按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普通本、专科学生收费,具体如下:
层次
学费
住宿费
医学
非医学
4人间
6人间
本科
6000元/学年
4620元/学年
12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800元/生·学年(带空调加100元,带热水加100元)
专科
6000元/学年
5720元/学年
民族预科
4200元/年
PS:不含书本费(800左右/年)。宿舍不可自选,学校安排,都有空调热水。
注:以上收费按照海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等,同时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具体按照教育部、海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898)6689558, (0898)66893751
E-mail: ******@
网址::82/zs/
监督电话:(0898)31350902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海南医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广东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有关广东医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