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调查,统一和规范统计单位,避免统计单位的重复和遗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参考联合国有关统计单位的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项普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二章统计单位类型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统计单位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
第四条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或授权使用)资产或者经费,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三)具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内的账户,或者能够根据需要编制账户。
第五条法人单位包括五种类型: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其他法人。
(一)企业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管理条例》等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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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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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三)机关法人是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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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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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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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四)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法人是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注册或备案、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以及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其编制的群众团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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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法人是指除上述类型以外的法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依法成立,具备法人条件的单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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