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村镇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村镇银行及所属机构。村镇银行是依法登记注册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具有法人地位的股份制金融企业。
第三条村镇银行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财政、税务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村镇银行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在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前提下,保持持续、稳定、快速的盈利增长,提高资本回报率,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五条实行财务报告制度。村镇银行在购买各类资产单件价值超过五万元时,应报主发起行审批或备案。
第二章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管理
第六条所有者权益是股东对村镇银行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七条村镇银行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资本金是股东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第八条村镇银行吸收的存款应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要求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十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各种用具或物品。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器、记账机、印鉴鉴别仪、压数机、打孔机。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包括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
第十二条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分类、按月计提的方法,计入管理费用。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折旧。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折旧年限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及有关规定确定。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十四条建立固定资产卡片或台帐,并定期进行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十五条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对存在减值的固定资产要足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转出。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和处置形成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四章现金管理
第十七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结算备付金、一般转存款、存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十八条发生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差错款等,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长款归公、短款自补”的原则处理。
第十九条对现金资产业务要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