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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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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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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BSZN-5131-2012/01
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2-07-01 实施日期:2012-10-01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发布
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核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本区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符合条件可转为非农业户口的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审批、送达与发放。
二、事项名称
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第10条。(2002年10月16日发布,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2002年11月16日起施行)
四、办理机构
奉贤区民政局;
五、审批条件
(一)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二)服役期间个人因对敌作战、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荣立三等功或者因其他事由荣立两次三等功的;
(三)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部队评为十级以上残疾的,或者虽未被评定残废等级,但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为部分或者大部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服役期间其家庭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五)烈士的遗孤或者兄弟姐妹接替其参军的;
(六)入伍前父母丧亡的;
(七)飞行员因身体不适应飞行而退役,经团级以上的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和航空学校证明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当事人持退出现役证明、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户口报入处的户口簿等证件、材料,在规定时限内到接收管辖权的区安置部门填写《农村退役士兵农转非申请表》。
八、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所需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办结初审手续。
九、审批证件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审核期间个人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受理部门。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奉贤区民政局优抚安置科
接收地址:奉贤区南桥镇科技路63号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