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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护农村生
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用于农业、
林业生产或者其他用途的农药(卫生用农药除外)使用后被废弃的
与农药直接接触的包装物,包括塑料、玻璃、金属、纸等材质的瓶、
罐、桶、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收集、
转运、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原则)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谁生产谁负责、
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交回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
参与、市场驱动,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药
包装设计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药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
物生产和使用的环境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转
运、贮存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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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
处置的环境管理。
第六条(生产、销售和使用者责任)农药生产企业(含农药
进口企业)负责其农药产品的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农药经销者负责所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经销者,不得随意
丢弃。
第七条(回收体系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统
筹安排本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的建设。体
系建设应当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
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
第八条(公众参与)相关部门、企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农
药安全使用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政府对开展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及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予以扶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不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的行为
都有权向农业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章农药包装管理
第九条(包装规范的制定)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遵循农药包装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
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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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包装规范的实施)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要求,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并逐步
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
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
第十一条(回收追溯体系建设)国务院农药工业主管部门会
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体系。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中国农资流通协会负责制定农药包装物追
溯编码标识准则,建立农药包装回收追溯信息数据库。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据农药包装物追溯编码标识准则,对农药
包装建立产品编码标识,标识应当包含生产企业、农药产品、包装
材料等可以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十二条(回收协议)农药生产企业委托经销者回收农药包
装废弃物的,应当与经销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由
农药经销者报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