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辅导
本次辅导的主要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二、为什么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三、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提出的基本要求
四、违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怎样防范违法会计行为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制定和修改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制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会计工作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建国之初,我国在财政部设置了主管全国会计制度的机构——会计制度司,会计制度司根据全国当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了一些法规和规章,但会计法律一直是个空白,国家主要通过行政手段管理会计事务,这种局面一直延续到经济体制改革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各行各业拔乱反正,经济建设开始走上正轨,迫切需要建立健全法律制度。1980年有关人员提出我国应当制定《会计法》,并从1980年8月开始起草,历时四年半的时间,前后易稿20多次。1985年1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85年5月1日《会计法》实施后,将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会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会计法在加强会计工作,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1989年前后,一些同志从《会计法》实施情况和改革开放的趋势出发,提出《会计法》的某些规定应进行修改的建议。1992年3月国务院将修改会计法正式立法计划。1992年随着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和十四大召开,都提出了市场经济理论,进一步加快了修改步伐。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1993年《会计法》的修改
1993年修订后的《会计法》实施至1999年,有6年的时间,在这6年的时间里,通过《会计法》的实施,我国在下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第一,《会计法》成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规范,并为市场经济的法制化作出了贡献。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法律体系,会计工作法制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第三,会计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第四,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显著提高。
虽然《会计法》实施后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
第一,《会计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完全适应。
第二,没有明确规定记账规则,而规定记账规则的《企业会计准则》又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形成会计法管不了记账,记账规则又缺乏法律约束力的“两张皮”,不利于规范加强会计核算。
第三,关于会计责任问题,现行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都是责任主体,都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便没有对各自的责任做出明确的划分和界定,结果造成“大家都有责任,大家都不负责”的局面。
    第四,《会计法》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不够,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力。
    第五,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职责规定不清,对监督人员没有给予真正的保护。
三、1999年《会计法》第二次修订
修改的原因: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对会计工作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客观上需要对1993年的会计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第一,1997年底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求,三年时间改革改组改造加强管理,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更好地为摆脱企业困境、建立现代企业服务。
第二,1998年亚洲“金融风波”,数字失真给国家经济生活带来风险。
第三,1991年深圳上海两个交易所建立到目前,上市公司已逾千家,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效、范围、质量要求越来越高。
第四,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的企业大量出现。兼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建立在会计信息基础上的经济活动日趋频繁。
2、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特别是我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尚处于起步阶段,许多认识和做法需要在探索中逐步深化,因此,1993年对《会计法》的修改只是对明显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可改可不改或受当时条件限制把握不准的问题没有触及。随着经济和会计工作的不断发展,1993年修改的《会计法》逐步显现出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等问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