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
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证券法》、《审计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
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
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
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
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审计部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在工作中独立行使
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
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二)控股公司和分公司;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证券法》、《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
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
审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审计部应
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决算以及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公司的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及管理情况和资产质量进行监督检
查;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合规合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的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项目预决算、对外投资及风险控
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