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规范政务服务管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甘肃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康乐县人民政府政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是县委县政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窗口和平台,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的开放式办公场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县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驻、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二)负责县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更新和升级改造;
(三)负责制定和实施政务中心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进驻政务中心的部门窗口(以下简称窗口)规范、高效、优质服务;
(四)负责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定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协调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或投诉,并进行催办和督查;
(五)负责统计汇总窗口行政审批业务运转情况,定期通报窗口工作;
(六)负责政务中心自身建设,组织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学****和业务培训;
(七)负责对分中心(部门办事大厅)的协调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八)负责指导下级政府政务中心工作;
(九)负责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政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的管理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第四条政务中心应建立严格的监督考核、绩效考评机制,健全首问责任、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实行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办理事项、办理程序、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结时限、办事结果、收费标准“八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务中心“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结”的审批运行方式,改革内部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积极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即: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中心集中,督促部门将行政审批权向政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进驻政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在政务中心办理到位,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县政府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应按照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要求,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进驻政务中心,集中统一受(办)理。
第七条进驻政务中心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示。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康乐县子站或其所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并允许下载。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规范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
第八条各进驻部门对进驻政务中心受(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应依法依规制定相应的办事指南。若需调整、变更,应及时报经县审改办审核后,送政务中心备案。
第九条窗口依法受(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条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受(办)理进行“六件管理”。
(一)即办件:申请要件齐备,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可现场直接办结的事项。
(二)承诺件:申请要件齐备,由一个窗口受理后在承诺期限内办结的事项。
(三)联办件:申请要件齐备,需要本级政府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
(四)补办件:需要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事项。
(五)上报件:需要上报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
(六)退回件:申报材料缺少主件;或申报材料虽齐全但经初审认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以及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或申请人在审批期限内申请退办的;或在审批期限内因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无法继续审批的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事项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窗口应当受理,办理期限从受理当日开始计算;不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告知申请人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窗口对受理或不予审批事项的申请,应出具盖有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具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