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习心得
2012年5月12日起在区党校参加区建筑协会组织的广州市“三类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主要学习新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由陈穗光高级经济师、黄炳钜高级工程师主讲,通过学习使自己受益非浅,现淡淡自己的一点学习体会。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我们建筑施工这样高危的行业,有大量的农民工参与建筑施工工作,五大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故其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作了几处修改,主要有:
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一是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前述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即除公务员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所有人员都需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三是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2、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一是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以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故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1级至4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5级至6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7级至10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4、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这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
所以作为施工建筑企业,执行政府的法律法规,为每一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是企业义不容辞的义务,也是每个建筑工人理应得到的权益。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
众所周知,在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