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佳美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关于果汁原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
一、项目名称:
果汁原汁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详见本通知第1条第3款第2项
三、辅助概念:
A、果汁(浆)的概念
根据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规定,果汁(浆)和蔬菜汁(浆)是指采用物理方法,将水果或蔬菜加工制成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浆)液;或在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中加入果汁(浆)或蔬菜汁(浆)浓缩时失去的等量的水,复原而成的制品。可以使用食糖、酸味剂或食盐,调整果汁、蔬菜汁的风味,但不得同时使用食糖和酸味剂,调整果汁的风味。
B、果汁及蔬菜汁生产流程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预处理、榨汁、调配、杀菌、无菌灌装或热灌装等主要工序而生产的各种果汁及蔬菜汁类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C、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1)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灭菌锅;(3)微生物培养箱;(4)生物显微镜;(5)计量容器;(6)酸度计(颜色较深的样品测定);(
7)折光仪;(8)酸碱滴定装置;(9)分析天平()。
四、政策分析:
根据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财税[2008]149号文提供了水果初加工的界定标准。由于水果形状、结构、性质各异,相应的生产工艺也存在不同。根据财税[2008]149号所列示的水果初加工规程来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现实,有一定差异甚至是冲突,所以财税[2008]149号所列示的加工流程并不是限定性的;国家标准是行业通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故应当在不违背财税[2008]149号根本意图的前提下,采用国家标准,从而具备可操作性。
目前,公司生产加工果汁(浆,以下汁均含浆)、蔬菜汁,具体分果汁原汁、果汁浓缩汁及蔬菜汁原汁,蔬菜汁浓缩汁等。
根据GB 10789—2007饮料通则规定,果汁原汁、蔬菜汁原汁为果汁和蔬菜汁类最初加工环节,应当界定为水果初加工产品。根据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签署的57号令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公司生产的果汁及蔬菜汁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第三条制造业第二款饮料制造业中的果蔬饮料的开发、生产,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符合财税[2008]149号中关于水果初加工的规定,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企业所得税。
五、项目操作:
A、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报告书》;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产品种类及工艺流程说明;
3、农产品初加工项目说明及核算情况表;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详见鲁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