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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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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doc

上传人:523181875 2012/6/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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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有效遏制黄磷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黄磷行业准入条件。
    一、装置规模
    (一)新建黄磷装置(包括小水电、孤网运行地区及自备电厂的黄磷在建装置),其建设的单台磷炉容量必须在2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10000吨/年以上。
    (二)现有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5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淘汰、关闭、拆除。
    二、工艺装备
    (一)新建装置。
    、烧结或其它粉矿综合利用装置。
    、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设施。
    。
    、逸出岗位,必须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现有装置。
    单台磷炉容量在5500KVA、设计生产能力在2000吨/年以下的装置不得进行扩能改造。单台磷炉容量在10000KVA、设计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的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进行扩能改造;同时,必须配套改造原料加工、尾气利用、泥磷回收、污水处理等关键工序,合理利用余热、炉渣等资源。
    三、布局条件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10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和公路主干道两侧2公里以内,居民聚居区和食品、药品、精密制造生产设施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黄磷装置。已在上述范围内的黄磷生产装置,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拆除。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装置。
    《黄磷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测量方法》之前,对污染物排放必须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标准。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并按照设计、施工、投产“三同时”的原则,建设“三废”治理装置。
    。含磷污水必须处理后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泥磷回收装置必须在生产界区内建设,不得外运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必须建设磷炉尾气净化装置,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余热、炉渣必须得到充分利用。
    (二)现有装置改造。
    ,污水封闭循环使用,做到零排放。
    ,不能运往厂外处理,增加新的污染源。
    ,并有综合回收和利用设施。
    ,严禁炉渣乱堆、乱放。
    、环境污染严重,经环保部门连续三年对工厂周围空气、污水、植被监测不达标的装置,无论生产规模大小,予以强制淘汰。
    五、安全生产
    (一)新建装置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否则不得投产。
    (二)连续三年安全检审不合格者,予以强制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