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外名师项目”项目指南
(2014年度)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增强高校综合竞争能力,特设立“海外名师项目”,支持高校聘请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海外名师来华任教和合作科研。
第二条本项目所称海外名师,是指在某一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国际公认的较高学术造诣的外籍专家或者学者,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专家或者学者,以及已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中国国籍专家或者学者。
海外名师应当具有以下至少一项特征:
(一)重要著述或者论文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的影响;
(二)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组织或者研究机构的主要职务;
(三)曾任或者现任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权威学术刊物的主编、副主编或者主要审稿人;
(四)曾为或者现为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的主席或者主旨报告人;
(五)曾获得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权威奖项(如菲尔兹奖、诺贝尔奖、图灵奖等);
(六)曾任或者现任国际一流演出团体的首席演奏员、演员或者驻团指挥;
(七)其艺术作品具有开创性(原创性、独创性)的艺术表现形式和丰富内涵,能够发掘和表现多样而无限的人类精神世界,
并对学术思想和社会生活形成巨大影响的画家、雕塑家、设计师等。
第三条高校可以在全部学科门类范围内申请本项目的支持。但是,高校应当主要依托二级学科或者专业进行申报。
鼓励高校结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进行申报。
鼓励聘请海外名师开展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新材料和先进制造、信息网络、生命科学、现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空间和海洋、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鼓励高校与地方所属高校联合实施项目。
第四条申请本项目的高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够准确把握申报项目与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整体规划的关系,并能清晰估量和阐述该项目对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等作用;
(二)能够准确掌握相关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对该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国际上前十位代表人物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三)熟悉并客观阐述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并与其已有一定的合作关系或者交流基础;
(四)明确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工作的学术目标,并有详细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安排;
(五)具有较强的人才和设施优势,能够提供相关的配套支持。
(六)能够联合至少1所非教育部所属高校共同实施项目。
第五条获准立项的项目限聘1名专家或者学者,其每年在华工作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60天,其中在每个联合实施学校每年工作不少于10天
。
考虑到国家财政预算下达的时间安排,请各高校根据国家财政下达的通常时段安排拟聘请的专家或者学者来华的具体工作时间。
第六条获准立项的项目执行周期最多不超过5年。但是,确属需要长期支持且效果显著的项目,高校可在项目执行周期结束后,通过新项目申报争取支持。
第七条获准立项的项目每年获得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经费支持。根据财政预算的实际增长以及高校项目的执行需要,资助额度将视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核定的项目经费仅限用于所聘外籍专家或者学者的薪酬、国际国内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贴、保险等支出,不得用于科研、出版物、举办会议、购买仪器和办公设备、研究生补助以及教师学生交流等支出。
项目支出应当根据工作计划实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