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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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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小晶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交通工程:
(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
、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
、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

(二)通讯工程:
、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三)能源工程:
,LNG电厂以及其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的电厂;
;
、设区市电力调度中心。
(四)生命线工程:
Ⅰ级堤防工程;
;
;
、医技楼、门诊部;

(五)工业工程:
属于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核工业和大型重工业工程。
(六)其他重要工程:
,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展览馆、会展中心;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但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除外。
第七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告知建设单位。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后,应当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