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卫生安全,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划》范围内新改扩建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设计供水能力≥3000 m3/日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程序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饮水安全工程年度投资计划,在与发展改革、水利部门沟通的基础上,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工作计划。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工作组,根据工程进度,通过参与工程技术审查、检查、验收和专题论证等开展工作。
第六条评价结束后,专家工作组应当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第七条卫生学评价报告经组织实施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卫生学评价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覆盖的范围和病区类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即工程卫生风险性评价;建成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分析。
第九条卫生学评价中的水质卫生检测包括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卫生检测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的全部常规指标。
第十条水样的采集、保存和运输、水质检测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分析结果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卫生学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覆盖的病区村、病区受益人口数、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文本,由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办)统一印制下发。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测工作方案
(试行)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水质,保障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体系。通过开展监测,掌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动态,为预防控制水性疾病和应对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提供可靠依据,为政府有关部门科学决策以及制定相关规划提供技术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主要包括对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监测,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