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省大物流建设,积极推进公路客货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步伐,调动各地建设公路运输枢纽站场的积极性,用好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投资(补助)资金,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福建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布局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正式批复的新建一级、二级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以下简称枢纽站场项目,包括汽车客运站、货运站及物流园区)。
汽车客运站和货运站(物流园区)的设计和建设必须分别符合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和《汽车货运站(场)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402)的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运管局负责全省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的管理。各设区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中央、省级投资(补助)资金的管理,监督执行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单列市枢纽站场项目中央资金的申请和管理由计划单列市负责,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三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中枢纽站场项目投资资金由中央补助资金、省级投资(补助)资金和地方、企业自筹资金组成。
第五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新建枢纽站场项目的省级投资(补助)资金,其具体标准另行规定。三级及以下站场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交通局(委)负责制定。
第六条  枢纽站场项目工程建设与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实行签订招投标合同和工程廉政合同双合同制度。项目建设过程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枢纽站场功能设置应符合交通运输部部颁站级标准。
第七条  枢纽站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建程序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申办手续。
申请中央补助资金的枢纽站场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工程现场施工照片等材料应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由设区市交通局(委)报送省运管局汇总后报省交通运输厅,由省厅上报交通运输部申请资金。
申请省级投资资金的枢纽站场项目,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工程现场施工照片等材料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由设区市交通局(委)报省运管局汇总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资金。省交通运输厅将根据省级公路运输站场规划、各设区市公路枢纽规划与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按规定安排投资资金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年度运输枢纽站场投资(补助)资金,由省交通运输厅下达计划,并将资金拨至省运管局,省运管局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及项目施工进度的审核情况,及时将资金拨付设区市交通局(委)指定帐户(含事业性质的融资平台)。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委)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用帐户。
枢纽站场项
目投资(补助)资金实行分阶段拨款的方法,即项目经建设部门施工许可且主站房正式开工(基础出地面),由设区市交通局(委)将有关材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批文、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工程现场施工照片等)报送省运管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