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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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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doc

上传人:zhangkuan1438 2015/5/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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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吉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档案转入我校的在基础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三条研究生在基础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申请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道德品质优良;
,综合素质优秀,学****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对于高年级研究生,综合评价研究生在课业成绩、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学术竞赛、文化交流、德育素质、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方面表现。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科研能力,
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其专业实践能力,必须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科研成果或应用成果。
对于新入学研究生,重点考察其发展潜力。除考察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成绩或免试推荐研究生入学笔试、面试成绩外,可同时采取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新入学研究生进行考察,保证发展潜力确实突出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被选拔为直博生的新入学研究生可直接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申请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
;
、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八条受到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在读期间不具备参评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如果被发现参评的成果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直博生如果因个人原因放弃博士阶段学****的,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或按照签订的协议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十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
评审工作。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名单要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定后及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优秀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引导教育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竞赛、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单独或与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