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6
文档名称: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ppt

格式:ppt   大小:153KB   页数:2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ppt

上传人:用户头像没有 2018/3/3 文件大小:15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合同履行概述
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履行、给付、清偿概念的关系:给付是指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作为债的标的,具有抽象、静态的意义;履行是指债务人实现给付的行为,具有具体的、动态的意义;清偿是指履行的结果,通常在债的消灭原因的意义上被使用。
我国法大量使用的是履行概念(总则部分就多达112次),而给付概念仅出现于第62条(给付货币)、第115条(给付定金)、第251条(给付报酬)、第368条(给付保管凭证)和第385条(给付仓单),其均可以用“交付”代替,是履行概念在特定语境中的变体。
第一节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一、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按照标的履行合同义务
二、适当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三、协作履行原则
当事人不仅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还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
四、经济合理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讲求经济效益,维护双方的利益
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履行主体
1、原则上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
2、某些情况下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
一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64条)
法律效果: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又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合同法65条)
但委托开发合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等具有人身信任关系的合同不能由第三人履行。
法律效果:
1、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
2、债权人有权要求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
3、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因第三人履行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法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合同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履行后果负责。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按照“不告不理”的基本规则,法院也不能依职权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请的第三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的内容,包括交付实物、支付货币、提供劳务等。履行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法61、62.
对于履行标的,债务人原则上应全部履行,但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允许部分履行。
法7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何理解?
三、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合同履行的期限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与当事人的约定加以确定。
关于合同履行期限未约定,依据合同法第61条:双方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依据62条第4款:适用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例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期限未约定,应按第161条:对交货时间有约定,但付款时间未约定的,买方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提取标的物的单证的同时支付。
关于提前履行的问题?
法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何理解?
衡量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于履行期限届至前履行债务,实为放弃期限利益的行为,一般而言,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三种情形:一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经债务人同意的;
二是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经债权人同意的;
三是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案例分析
2009年1月1日,某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王某承租公司的门面房,年租金为6万元,但未约定租金的交付时间。同年7月,公司向王某追要上半年的租金,王某以未约定交付期为由拒绝支付。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上半年的租金3万元。法院应如何处理?
依合同法第226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四、履行地点(法61、62)
特别规则: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方式(法61、62)
特别规则:按照有利于合同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法61、62)
特别规则: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