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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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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知识徜徉土豆 2025/3/14 文件大小: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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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地下管线普查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应急的需要,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按照X市地下管线普查与更新工作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内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包括给水、排水、燃气、工业、热力、电力、通信(含广播电视)、综合管沟、综合管廊等管道(沟、廊)和线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管线涉及的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要素信息。
第三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X区行政区域内市政管线和跨乡镇长输管线的数据动态更新;负责X区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
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全区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  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主要通过对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的竣工测量和跟踪测量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同比例尺跟踪测量和竣工测绘,并形成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
第五条  X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政管线和跨乡镇的长输管线、铁路工程、轨道交通、道路工程等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工程跟踪测量信息记录和竣工测量报告,依法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大型市政交通(含地下管线)项目,在分期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分期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竣工规划核实资料同步更新X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将地下管线更新数据上报市规划局汇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竣工规划核实制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未进行竣工规划核实即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需要进行核实测绘的,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程序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对拒不服从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通报,并纳入规划、测绘诚信记录,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地下管线数据的完整和安全。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或者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数据库及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更新与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区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未按照要求完成地下管线数据动态更新工作的,由区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