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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彭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核通过并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壹
贰
一、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
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平等就业权。
01
获取信息权。
02
被推荐权。
03
选择权。
04
接受就业指导权。
05
公平待遇权。
06
违约求偿权。
07
二、毕业生就业的权益
案例分析:
2003年11月,因感染乙肝病原被取消公务员录取资格,安徽青年张某以违宪为由状告安徽芜湖人事局,成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权利与尊严的捍卫者与推动着。”2004年4月2日,芜湖新芜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张某胜诉。但其报考职位已完成录取程序,已无可挽回,因此被媒体成为“名义上的胜诉”。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争取的不仅是个人的胜利,更重要的是宪法的胜利、劳动者公平待遇权的胜利。
2004年12月1日,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该法新增了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1
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
2
招聘广告的证据作用。对于通过招聘广告求职的学生来说,保留招聘广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可以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
4
可以证明用人单位的录用标准。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就必须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标准,而招聘广告的内容也可以作为“录用标准”。
三、识别求职陷阱,规避求职风险。
谨防招聘广告陷阱。如:过期或虚构的招聘信息;“高薪”招聘;夸大头衔;掩饰危机;“不限男女”;长期招聘、急聘;语言歧义;泄露个人信息等。
识别职介陷阱。
上门就看“四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照原件。
注意职介的设施。
注意职介的服务。
注意职介的收费。正规职介机构推荐工作之前只能收取为数不多的建档费,推荐成功所收取的费用一般不高于所提供工作月工资的10%。
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报告。如遇到的是无证件或证件不全的中介,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并索回其收取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