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贸流通及服务企业税收辅导
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涉及的税种有:商贸企业主税种为增值税,其他税种包括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主税种为营业税,其他税种包括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可能涉及到的其他税种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营业税
一、主要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
二、立法历程
(一)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自1994年1月1日起,在我国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存,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
(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2008年11月14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修订后的新《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新条例17条,新实施细则28条。
新条例的特点:
1、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2、删除了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
3、延长了申报缴纳期限
新条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的规定,同时,对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纳税的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
4、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
5、调增了一项免征营业税项目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该规定已在财税[2002]157号文件中予以明确,此次上升为条例,法律效力提高,对境内保险机构的发展以及促进对外贸易具有积极意义。
6、取消了混合销售行为由国税局确定的规定
7、对境内应税劳务进行重新界定
新规定扩大了“境内”的范围,有的劳务发生地虽然在境外也要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8、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更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新条例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
三、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四、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基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销售的不动产。
2、“应税劳务”的范围: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细则第二条)
3、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国税发【1993】149号《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其中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撰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五、税目与税率
税目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 3%
(二)建筑业 3%
(三)金融保险业 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 5--20%
(七)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 5%
(九)销售不动产 5%
优惠规定:
农村信用社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
个人出租住房,3%的基础上减半;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减按3%。
六、计税依据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全部价款。“全部价款”不应仅仅理解为货币,应是取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具体分为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豁免的债务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价外费用。范围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