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食品标签标识相关标准的解读与监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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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
背景和意义
监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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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标准解读
背景和意义
监管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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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一)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节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条):
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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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第七十条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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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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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状况及需求背景
意义:
一是引导、指导消费者购买食品,向消费者承诺。
二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扩大宣传。
三是出口和国际食品行业技术交流的需要。
四是食品监管的需要,为市场管理和监督提供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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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食品标签管控状况
食品标识
管理规定
GB 7718
GB 28050
GB 13432
各产品标准
GB 29924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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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意义
监管应对
一、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 7718-1987
GB 7718-1994
GB 7718-2004
二、标准框架
1、范围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