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辐射工作单位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流程
根据自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颁发;除此之外的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环保局审批颁发。
为了方便我市辐射工作单位申领、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特将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事流程公布如下:
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法律依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有关规定,建设过程中或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必须履行环境影响报告制度。
工作内容:由辐射工作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核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
受理单位: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广东省内具有资质的环评单位见右:
①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tel:020-84225552;84282659
②广东省核力工程勘测院
tel:020-86625675 刘基
③广东省气候与农业气象中心
tel:020-87875773 吴艳标
广东省目前有三家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
受理单位:东莞市环保局审批科
工作内容:将相关资料交到市环境保护局一楼办事窗口办理审批,领取回执,在规定批复日期领取批复意见。
办理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2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2个工作日
提交材料:核项目专项环境影响评价,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骑缝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已有或拟有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 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1). 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设立的专门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 辐射工作的人员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的合格证;
3).辐射相关制度,包括:
①辐射工作设备操作规程;
②辐射设备维护、维修制度;
③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
④执行“放射源转移、转让、收贮”等备案制度;
⑤人员培训制度;
三、材料初审
受理单位:东莞市环保局监督科
工作内容:由申请单位到所在辖区分局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也可到省环保局网站下载)填写,并委托辖区环保分局到单位现场做辐射安全现场执法检查,填好检查表。将要求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备齐。将上述资料交到市环保局监督科初审。通过初审后由我局出具初审意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提交资料:详见右边清单
需备齐资料清单
⑥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⑦辐射人员岗位职责;
⑧辐射工作场所监测制度;
⑨重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⑩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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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相关资料;
“三同时”验收证明文件;
(申请单位自留一份,交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科一份)
11.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12. 废放射源回收和收贮协议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以A4纸装订成册,前面附目录,附在《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后面。
四、省环保局审查申报材料,核发许可证。
受理单位:省环保局核管处
工作内容:申请单位到市环境保护局监督科领取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到省环境保护局办理许可证审批。
办理时限:核管处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及资料审查,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由广东省环保局发给《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
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人名)为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机构名称)或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建全安全、保安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人名)负责放射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