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如何申请深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doc

格式:doc   大小:6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如何申请深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doc

上传人:独角戏 2018/3/4 文件大小:6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如何申请深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
如何申请深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深圳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部分内容: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三条[定点资格选定原则]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就医、兼顾需要、总量控制、鼓励竞争,以及与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容量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优先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得拒绝;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能满足医疗保险服务需要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选择医疗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民营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或选择管理条件和社会信誉较好的零售药店作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条件]
医院、门诊部、社康中心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
出申请,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一)具有与医疗机构等级相应的医疗技术设备和医护人员;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收费和药品零售价格的各项规定,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
(四)承诺严格遵守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具有健全的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以及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医疗机构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且所在单位的在职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单位的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十五条[定点药店申请条件]
零售药店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签订定
点医疗服务协议,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一)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资格;
(二)遵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三)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本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四)及时供应社会医疗保险用药;
(五)在零售药店营业时间内,应有至少2名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的在岗服务;
(六)承诺严格执行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备满足社会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设备;
(七)具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80%以上的药品。
在同等条件下,连锁直营药店和可24小时提供服务的、不经营除
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商品的零售药店可优先选择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六条[申请受理及评定]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定点资格的,应于每年9月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2个月内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综合评定排名靠前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第六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管理及等级评定]
市社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进行管理。
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及协议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其履行协议的情况每两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的结果予以公布。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评定结果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市社会保险机构的部门预算。
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由市劳动
保障部门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医疗服务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按规定收费”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
第六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禁止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开单提成的行为,降低参保人自付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减轻参保人的经济负担。
第七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内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医疗保险的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与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
第七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信息公开]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医疗收费标准
和药品价格的规定,并予以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参保人提供门诊收费明细清单或住院每日收费明细清单。
第七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单据备查]
定点医疗机构应单独留存参保人的处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审批单及报告单、检查治疗单、医药费用清单等单据,留存时间至少2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