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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订《国际卫生条例》
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
审议了《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见文件A58/4。
;
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一(一)和二十二条;
忆及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关于全球健康保障:、关于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SARS)《国际卫生条例》,以便对确保全球公共卫生的需求作出反应;
欢迎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第58/3号决议,其中强调了《国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意义并敦促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高度优先事项;
确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强调《国际卫生条例》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
赞扬政府间工作小组成功地结束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工作,
通过本决议所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以后称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
要求会员国和总干事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第三条体现的原则充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
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五十四条第1款而言,缔约国和总干事应该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第一份报告,卫生大会应该在此时考虑以后提交此类报告以及根据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一次审查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时间安排;
进一步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十四条第1款而言,世界卫生组织期望酌情与之合作和协调其活动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运联合会以及国际兽疫局;
敦促会员国:
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集必要的资源;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有关条款,互相并与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合作,以便确保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
在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如这些国家有此要求);
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生效之前,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促进其目的和最终实施,包括发展必要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法律和行政规定,尤其是启动开始使用附件2所含决策文件的过程;
要求总干事:
根据第六十五条第1款,及时通报经《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获得通过一事;
向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通报《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获得通过一事,并酌情与它们合作修订其规范和标准以及与它们协调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之下的活动,以便确保实施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对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公共卫生反应;
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文件A58/41 。
建议的修改转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完成其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修订之后,通知卫生大会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的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取代《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附件9;
尤其通过在发现、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向国家提供支持的战略性卫生活动,建设和加强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以便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交付的职责;
酌情与《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各缔约国合作,包括提供或促进技术合作和后勤支持;
尽可能与缔约国合作筹集财政资源以便支持发展中国家建设、加强和维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要求的能力;
与会员国协商,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二十九条为在陆路口岸实施卫生措施拟定准则;
根据本条例第五十条成立《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审查委员会;
立刻采取步骤制定实施和评价《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所含决策文件的指导方针,包括阐述审查其实施情况的程序,审查结果将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3款提交卫生大会供其考虑;
采取步骤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第四十七条确立《国际卫生条例》专家名册,并邀请提出成员组成的建议。
国际卫生条例(2005)
第一编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
第一条 定义
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
“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
“受染地区”是指世界卫生组织依据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