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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债权法研究笔记
主讲魏森
0学习安排:
(2讲)和侵权法两部分,侵权法要组织讨论。
参考书:债法总论和侵权法两部分各看一到二本书。
债法总论:王家福《民法债权》,较老;台湾:史尚宽,王泽鉴,邱,盛,林等人的著作;
侵权法:王利明,杨立新,张新宝,梁慧星几人之一本;台湾:王泽鉴
网络:
中国民商法律网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 /qqf/里有建议稿、评论、讲座、论文
第一讲债的概述


西汉《九章律》中“户律”出现债,指欠人财物。中国古代债概念与罗马法债概念差别很大,但中国现代债概念与西方差别不大。
《法学总论》中:几种不同译法,但意思差不多,归结为“特定给付”
张企泰译:“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商务出版社1988年版,第158页。
周枏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出版社,1994年版,第677页,“债是依国法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债是这样一种法律关系: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权根据它要求一定的给付即要求实施一个或一系列对其有利的行为或者给予应有的财产清偿,另一方面,一个或数个主体有义务履行这种给付或者以自己的财产对不履行情况负责。
当代学者:归结为“抽象给付”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王泽鉴《债法原理》: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史尚宽《》:特定人请求以特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王家福:债是特定人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魏振瀛《民法》:P301 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
D84: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台湾民法:D199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给付,不以有财产价格者为限。不作为亦得为给付。
2 债法
概念:实质:各种规范;形式:民法典中的债篇。
瑞士:债务法;德国:债权与债务关系法;日本:债权法;台湾:债法;

债法源于侵权法:古罗马称为“私犯”,债产生于对“私犯”的罚金责任,其他中还规定“准私犯”类似于现在的特殊侵权行为。当时的契约责任从属于罚人身责任。
特点:
;
,只有少数主体享有主体的资格如家父;
,有的可能要举行特定的仪式;
;
,体现人身信任关系,不能转让。
(法国民法典后,德国民法典前)
特点:
以权利为本位;
契约自由成为债法的基本原则;
主体平等,主体范围扩大;
过失责任在民法典中全面确立和得到强调:罗马法即有。
法典化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
(自德国民法典以来)
特点:
契约自由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