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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方式之四---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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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
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因此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
但是受益人只有在按信用证规定提供了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时才能得到款项,因此信用证是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主要的收付方式。
一、跟单信用证的含义
证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的保证。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因此,开证银行是首先付款人。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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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开证银行的付款责任不仅是首要的而且是绝对的,即使进口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出口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银行也要负责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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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据包含有不符点,则开证银行可以解除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没有义务接受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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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单信用证特点
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所以,信用证是独立于有关合同以外的契约,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约定,开证银行和参加信用证业务的其它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思考:合同和信用证不符,按合同办还是信用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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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单信用证特点
用证是纯单据业务 :在信用证方式之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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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为原则,开证银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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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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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单信用证特点
L/C业务中的四个基本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它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如由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可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业务的发起者。
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它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开证行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开证行在各当事人中起到“中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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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它是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它义务。通知银行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它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者实际供货人。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通常为中间商,转让信用证时就成为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供货方为受让人或第二受益人。
三、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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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它是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并垫付资金的银行。议付银行可以是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由信用证的条款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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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它是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它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根据信用证的条款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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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
三、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为了方便结算,开证行有时委托另一家有账户关系的银行代其向议付行、付款行或承兑行偿付,偿付行只有在开证行存有足够的款项并受到开证行的偿付指示时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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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偿付行的费用以及利息损失一般由开证行承担。偿付行不受单和审单,因此如事后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只能向索偿行追索而不能向偿付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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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偿付行没有对索偿行履行付款义务,开证行有责任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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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跟单信用证当事人
四、跟单信用证基本内容
1. 总的说明:这其中包括信用证的编号、开证日期和地点,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 ),交单期等。
(1)、直接写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名称    This credit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 2010 in China.  本证到2010年10月1日为止在中国有效。
 Expiry date: ,2010 in the country (China)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有效期:2010年3月15日前,在受益人国家(中国)议付有效。 
(2)、以“交单日期”、“汇票日期”等表达的信用证有效期限的条款   
Negotiation must be on or before the 15th day of 。
This credit shall cease to be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before ,2004.本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在2004年3月15日前议付有效。
一般信用证有效期至规定的装运期后第15天;未规定有效期的L/C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