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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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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本单位网络设备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条本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三条本单位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本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四条本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五条本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六条本单位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条本单位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八条本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本单位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九条本单位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十条本单位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十一条本单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营业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五)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本单位在上网人员身份信息记录方面做到以下几点:
(一) 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证件,进行核实,将用户有效证件号码和姓名如实录入收费系统后可让用户上机;
(二)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护照、户口簿、驾驶证等公安机关认可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
(三)工作人员必须完整记录上机用户身份信息,绝对禁止本单位工作人员编造、借用他人身份信息;
(四)本单位办理的会员上机时本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核实会员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