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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增加各级治理人员和一线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加责任感、使命感,预防和掌握工伤事故,标准工伤报告及费用报销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工伤定义
企业工伤系指企业员工在工作中造成职业病、负伤残废和死亡. 第三条 内容
职责范围、工伤事故认定、工伤医药费报销、伤残鉴定及补助、预防措施的建议。
第四条 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其次章 工伤治理职责范围
第五条 职责范围
安全环保部:全面指导公司安全治理工作。
生产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治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帮助安全环保部、监视和指导工伤治理工作,召集和主持阶段性工伤治理工作会议。
人力资源部:帮助上级领导办理工伤事故处理、认定和鉴定及公司的工伤报销流程,定期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工伤事故报表。
各部门、车间:坚持对老员工进展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工伤事故现场的调查,收集工伤认定资料准时上报人力行政部办理工伤认定;实行有效
的措施掌握工伤事故率。
责任人:依据工伤事故缘由,假设是由于相关责任人因机器、设备维护不周或工作宣导不够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酌情惩罚.
第三章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第六条 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的核定
1。工伤保险由企业缴纳,员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依据以支定收, 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目前我公司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为 3%,缴费比例随公司工伤发生率、工伤支缴率等因素每年浮动调整.
,每年申报一次,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基数核定方法核定后一年不变.
3。员工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 300%,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 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 60% 作为缴费基数。
第四章 工伤事故认定治理第六条 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同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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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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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公司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项(1).(2〕情形的,依据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项(3〕情形的,依据
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通。
3。公司职工符合工伤条例的规定,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有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受毒的;
〔3)自残成者的;
第五章 工伤事故处理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后,应马上向本单位主管、安全员报告,并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及相关领导。安全环保都门接到事故损害报告后,会同事故单位准时进展事故发生缘由及伤亡状况调查,并做出是否申报工伤的处理意见。发生死亡事故或同一事故伤三人及以上的须在 8 小时之内 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事故发生 24 小时内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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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事故报告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都门;其它事故 24 小时之内 通知人力资源都门备案,人力资源部门依据上述规定时间上报上级劳动行政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安全环保部门供给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在工伤事故发生 30 日内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安全环保部门应当自诊断鉴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将书面申请材料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上报上级劳动保障都门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准时上报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及待遇均由各单位自行担当。
第六章 工伤治疗
第九条 依据工伤就近治疗的原则,由所在公司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工伤救治的协议医疗机构,并与协议医院签订工伤医疗协议,负责公司工伤职工的救治工作。
第十条 职工发生工伤住院治疗的,治疗期间所用药品及关心材料符合工伤诊疗名目标准的工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超出工伤诊疗名目的工程,应征得工伤员工家属的全都同意并签订协议后, 费用由工伤职工担当;未与工伤员工和其家属签订协议的,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担当。
第十一条 工伤职工生命垂危,在抢救生命期间所使用的药品及辅材料超出工伤诊疗名目的工程,费用由公司担当(超出工伤诊疗名目的费用需供给正规发果〕,抢救期由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医疗机构确定。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峻,需转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或省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无救治力量确需转外地治疗的,需报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社保经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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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审批备案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名目的工程。由工伤职工自行担当,工伤职工转院或转外治疗的,所在单位可向财务部门借支 10000 元(借支金原则上三个月内必需进展归还,如因报销等缘由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期归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用于工伤救治,待出院结算报销后归还财务.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由于个人意愿要求转院或转外治疗的,需由协议医疗机构〔或省内三级甲等医院〕及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同时出具证明,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或转外治疗,治疗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治疗所用药品及关心材料符合工伤诊疗名目标准的工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工伤诊疗名目标准的项日,出工伤职工自行担当。
第七章 工伤鉴定
第十三条 工伤员工医疗期满,需要先进展工伤康复评估后,方可进展劳动力量鉴定。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单位提出劳动力量鉴定申请,上级社保部门开具《工伤康复评估表》,工伤员工本人到指定的康复医院〔西宁恒生骨伤专科医院〕进展康复评估, 评估结果需要进展康复治疗的,应进展康复治疗;不需要康复治疗的,可进展劳动力量鉴定.
第十四条 工伤员工本人(或家属〕持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2 份、一寸彩色照片 5 张,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领取《西宁市职工工伤与取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及介绍信后,前往西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医院进展鉴定.
第十五条 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再次鉴定或伤残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复查鉴定的,其鉴定结论无变化的,以及鉴定疾病与工伤无直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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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关系的,鉴定费由中请人担当。
第八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依据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规定执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峻或者状况特别,经上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工伤职工仍旧不能正常工作的,由医疗机构及安全环保部门出具证明, 职工履行休假程序,按病假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实际住院天数每天发给 15 元的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往反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车票);住院前住宿费按不超过三天,每天标准不高于 150 元
报销,住院治疗期间按规定报销;转外就医按实际天数每天发给 30 元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严峻,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外地治疗的,由家属陪护,公司予以报销陪护家属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只限一人,其标准是往反交通费按硬卧以下标准凭据报销(不包括出租车票)、住宿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每天 100 元的标准报销〔须供给住宿费发票),伙食补助费按工伤职工住院期同每天 15 ,由所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办理陪护家属相关费用的报销事宜,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核报。
第十八条 工伤员工因伤情严峻,经上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转外地治疗的,家属在医院陪护期间的误工费,由公司依据西宁市上年度社会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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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60%的标准,按月计薪天数 天折算日工资,依据工伤职工实际住院天数扣除法定休息日后计发
第十九条 工伤员工因离岗、退休回原籍或异地定居的,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审批备案发生的相关费用均不予报销。
其次十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统一治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一级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为 25 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按月由工伤基金支付,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其次十一条 员工因工致残被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工伤基金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极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巴基围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由公司适当安排工作,工资按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执行;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按公司《岗位绩效工资制》执行。
其次十二条 员工因工死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给亲属抚恤金。丧葬费标准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6 个月、一
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工亡员工遗属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符合供给条件的,配偶每月按工亡员工本人工资的 40%、其他亲属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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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核定的各供给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给亲属的具体范围依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工伤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上级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确需停顿工作承受治疗的,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盼遇.
其次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上级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关心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其次十五条本条所指本人工资均为工伤员工受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第九章 工伤人员治理
其次十六条 对工伤住院职工实行住院治疗期限的治理。由安全环保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相关人员,对工伤住院职工医疗期进展跟踪,并与协议医疗机构核实工伤伤情治疗状况,经鉴定确需连续治疗的应安排连续治疗: 对病情已痊愈,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安排工伤职工复工,否则按病假处理。
其次十七条 工伤员工经鉴定可以复工的,一律回原岗位工作(因职业病鉴定为工伤的除外〕。。因严峻“三违”造成工伤的,工伤员工复工前应由安全环保部门进展安全培训后复岗。
第十章 预防措施
其次十八条 各单位应实行乐观的预防措施,加强隐患排解,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其次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门需定期组织生产安全学问及标准操作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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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做到警钟长鸣,使员工依据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接到《安全隐患排查表》拖延不改, 造成事故的。
2。违章指挥生产、作业,造成事故的。
,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
4。因选购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觉察有伤亡事故险情,未马上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惩罚: 、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拒绝供给有关状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
的。
3。事故发生后,不准时实行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事故率增加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实行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6。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7。情节恶劣,后果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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