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编商法总论第五章商号.ppt

格式:ppt   大小:4,371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编商法总论第五章商号.ppt

上传人:mxh2875 2025/4/11 文件大小:4.27 M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编商法总论第五章商号.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编商法总论第五章商号 】是由【mxh2875】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7】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编商法总论第五章商号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第五章 商 号
1、商号的概念和特征
2、商号的选定与商号选定的限制
3、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
4、商号权的性质
商号的概念:
第一节 商号的概念与特征
在我国,商法理论和现行法律对商号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狭义:字号
广义:商业名称(包括工商企业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字号)
商号是商主体依法取得的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号的法律特征:
商号是商主体人格化、特定化的标志。
商号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的名称或标记。
商号是能够维系和表彰商主体商业信誉的标志。
三、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一)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二)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是商主体住所的告示(多数情况与商号一致)
(三)商号与注册商标:
1、表彰的对象不同
2、构成要素不同
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
4、享有专有权的范围不同
5、发生效力的期间不同
第二节 商号的选定

商号选定是指商主体按照法律的要求取得商号。
各国商法采用的不同原则:
商号限制主义:
1
2
3
6
5
4
商主体商号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加以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美、英、日)
商号自由主义:
法律对商号选定严格加以限制,商号必须能够真实地反映商人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必须与商主体的营业种类、经营范围、投资状况等相一致,否则禁止使用。(法国、瑞士。德国1998年修订商法典时修改了原来的真实主义原则,现为折衷原则)
行政区域 字号 行业 组织结构
二、我国商法对商号选定的规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一)对商号结构的规定:
商号结构是指商号的组成部分和各部分的组成顺序。在我国,商号的构成一般采用四段式结构。
1、商主体所在地行政区域的名称,但下列情况除外:
(1)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际”字词的商主体。
(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商主体。
(3)外商投资的商主体。
2、商主体的具体字号(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3、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商主体的行业或经营特点
4、商主体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三、商号选定的限制:
(一)商主体原则上只能使用一个商号。
(经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才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的商号)
(二)内容和文字涉及法律列举的不得使用事项的商号将被禁止使用。
1、有损于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商号;
2、可能对公众和社会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商号;
3、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作为地名的商号;
4、以党政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作为内容的商号;
5、以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作为文字的商号;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商号。
(三)商号选定必须遵守语言文字的统一
要求。
(四)设立分支机构的商主体及其分支机构的商号之选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1、在商主体的商号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商主体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的字词。
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商号,并可以使用其从属的商主体商号中的字号;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商号。
湖北省德仁堂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店
第三节 商号权
一、商号权的概念:
商号权是商主体依法对其拥有的商号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包括转让权等权利)。
二、商号权的取得方式:
(一)使用取得主义
商号一经公开使用,使用者即可取得该商号的专用权而无须履行法定登记手续。(法对抗主义
商号权的取得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则不足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日本、韩生效主义
商号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使用,具有排他性专用权(德生效主义。
三、商号权的性质(三种观点):
人格权论
财产权论
双重性论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人格权。理由是商号权是商主体在营业上表彰自己的名称,与自然人的姓名一样,与商主体的存在共始终,与财产无直接联系
商号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因为: 1、商号是商主体所创造的商誉的载体,商誉的无形财产权属性决定了商号的财产权属性。 2、商号能通过转让和授权使用给商主体带来经济利益。 3、商号受侵害后能获得损害赔偿。
商号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双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