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内河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工作指南
江西渔船检验局编
二0一0年八月
前言
为推动“用心想事,踏实干事,规范办事”主题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局结合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质量大检查活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渔船检验规范、规程、办法及有关文件编写了《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指南》,对加强市、县渔船检验处(站)工作指导,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将起到促进作用。
该《指南》明确了渔船检验机构设立、渔船检验许可、渔船检验项目、渔船安全设备配备、小型渔船检验证书填写、渔船检验档案
管理、渔船检验统计及渔船检验政务信息等方面要求,是从事渔船检验工作必备的工作手册,希望各单位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认真学习并在渔船检验管理工作中抓好落实。
内河小型渔船检验管理工作指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要求,申请认可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机构设立及基础设施:机构的设立有编委批文或备案、有与检验业务相适应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2、人员要求:执行法定检验的人员应取得验船师执业资格,具有助理验船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40%,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助理验船师资格;
3、检验资料: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法规、规则、规范、规程、须知、文件及有关培训教材等文件资料齐全,使用管理有序;
4、检验制度:检验规章制度健全,检验程序规范、公开,监督制度完备;检验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
5、检验设施:应配置常用检验工具2套,包含:3M、5M、50M卷尺,塞尺,万用表等;
6、档案管理规范,检验业务统计及时、准确,并有专人负责。
二、渔业船舶检验许可要求
1、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2008)
2、、检验管辖:
船长L≥24m的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及渔业执法船建造检验,由省渔船检验局负责;
船长12m≤L<24m的渔船检验,由各设区市渔船检验处和省局直属9个渔船检验站负责;
船长L<12m的渔船检验由其它县(市、区)渔船检验站负责。
3、检验申请:
船舶所有人应向验船机构申请(初次、营运、临时)检验,并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
(1)申报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检验申报书;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船名号审批文件;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2)申报船舶营运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检验申报书;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
(3)申报船舶临时检验时应提交的文件:
检验申报书;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文件(如本地区有此要求);船舶修造船企业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需要时);船舶修造合同复印件(必要时)。现有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或注销证明;船名号审批文件(需要时)。
4、受理告知:
船舶检验申请由承担船舶建造、修理地具有相应权限的验船机构按规定受理。
验船机构收到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检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验船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船舶检验的,应当出具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签发证书:
船舶经过检验,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要求的,验船机构应签发由主管机关统一规定格式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证人员应具备检验资格。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一般不超过72个月,船龄超过12年的船舶,其证书有效期限为不超过48个月。
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按年度→年度→年度→年度→年度→换证检验的顺序申报检验。
船舶有下列情况之一,检验证书将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发生影响安全的重大事故;未经验船机构同意,改造、改变船舶结构或变更重要机械设备(包括变更主机功率)而影响船舶安全或防污染性能;实际装载、航行、作业区域、作业方式与证书不符;船体及安全设备、重要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发生重大损坏或失效;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船名、变更所有人或船籍港;涉及人命安全及防污染等设备配备与证书不符;船舶所有人申报停航、暂停作业;船舶所有人未按规定申报检验;(10)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符。
6、检验收费:
执收单位应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