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0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4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247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34—2004,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
严格执行。原《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和《民用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4 年 6 月 18 日
前言
本标准系在原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 133—90 和《工业企业照明设计
标准》GB 50034—92 的基础上,总结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照明经验,通过普查和重点
实测调查,并参考了国内外建筑照明标准和照明节能标准经修订、合并而成。其中照明节能
部分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组织主编单位完成的。
本标准由总则、术语、一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
及控制、照明管理与监督共八章和二个附录组成。主要规定了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
标准值、照明质量和照明功率密度。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
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
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
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物理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编: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
名嘉张建平刘虹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
1 总则
为了在建筑照明设计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建筑功能,有利
于生产、工作、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护管理方
便,实施绿色照明,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公共和工业建筑的照明设计。
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3 一般规定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 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般照明;
2 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 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 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 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 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 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 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照明光源选择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
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