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用建筑应急照明设计
1. 概述
应急照明是指在正常照明因故熄灭的情况下,供暂时继续工作、保障安全或人员疏散用的照明。它是现代建筑中一项重要的安全措施,当建筑发生火灾或爆炸、地震等其他灾害时,伴随电源中断,正常电源熄灭,应急照明在人员疏散、消防救援等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 应急照明的分类及要求
应急照明按不同的使用要求分为三类: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又分为暂时继续工作和继续工作两种。暂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如: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危险场所、避难层等,此时要求照度不小于正常照度的50℅,供电时间不小于1小时;继续工作的场所如:变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及其他重要房间,要求照度不小于正常照明的照度,供电时间为连续供电。备用照明的电源转换时间≤1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
安全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如医院的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安全照明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水平,连续供电,电源转换时间≤。
疏散照明
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包括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全出口灯设置部位有:多层建筑中面积大于1500m2的
展厅、营业厅,面积大于200m2 演播厅;高层建筑中展厅、营业厅、避难层;人员密集且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下建筑等。疏散指示灯设在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等部位。,供电时间多层及高层建筑不小于30min,超高层不小于60min;电源转换时间≤15s。
3.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分类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应急照明属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可采用蓄电池做备用电源。具体来说,应急照明电源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来自电网与正常电源有效分开的线路;2)应急发电机组;3)蓄电池组,包括灯内自带蓄电池、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分区设置的蓄电池组;4)组合电源方式,即以上两种或三种电源组合供电的方式。
4. 应急照明供电方式的选择
应急照明电源的选择,应根据应急照明的种类、转换时间的要求、持续工作时间的要求以及实际工程的需求等多种因素来综合考虑,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来自电网与正常电源分开的线路
这种供电方式具有转换时间短,持续工作时间长,工作可靠的特点。要求外部引来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确保一路电源故障的情况下,另一路正常供电。在大中城市的大型建设项目中比较容易取得两路电源,此时应采用此种方式作为应急照明电源。但在重大灾害时,两路供电可能同时遭到破坏,因此在一些特别重要的建筑中仅采用一种方式作应急照明的电源是不够的。
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在大多数建筑中外部第二电源不易取得,往往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此种做法也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一级负荷供电的要求。柴油发电机组供电具有容量大、供电时间基本不受限制的特点;其缺点是启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