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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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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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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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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因使用借记卡、贷记卡在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一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较为混乱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经营集团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也产生了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在需求。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实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
二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由于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够完善,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违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为有效遏制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三是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内在需要。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我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商业银行等多种性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的结构体系。为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业的基本业务,是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为促使银行能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答:《办法》规定,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存款账户从开户资格、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都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所以,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
”;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由此,《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