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8
文档名称:

平和中国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doc

格式:doc   页数:88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平和中国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doc

上传人:1449388646 2012/6/2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平和中国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前言
平和(中国)企业投资策划有限公司是一家由资深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关务专家等专业人士组建的企业服务机构。平和秉持“专业第一、服务第一、诚信第一”的服务宗旨,为企业与个人提供法律、财务、税务、关务等领域的筹划、代理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平和,取其平稳、和谐之意,意在协助企业实现“平稳、和谐”的升级转型,爲企业“平稳、和谐”的发展保驾护航。
Company Profile
Pinghe (China) Business Investment Planning Co., Ltd. is a enterprise service institution founded by various professionals such as experienced lawyers, accountants, tax agents, appraisers, customs experts, etc. Abiding by the service of "Professional First, Service First, Honesty First", the Pinghe mitted to provide the planning, agent and consulting services concerning laws, finance, tax and customs and other fields to the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thus to help the enterprises build scientific, standard and efficient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s. The Pinghe, which refers to the meanings of stability and harmony, shall help the enterprises achieve the upgrade transformation to "stability and harmony" and provide a "stable and harmonious"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for them.
目录
一关务领域…………………1
二财税领域…………………18
三法务领域…………………21
四其他领域…………………44
五常见问题解答…………53
一关务领域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一关务领域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
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
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
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
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
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保税港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场所等应当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