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兼论环境伦理学如何可能 】是由【zhilebei】上传分享,文档一共【24】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兼论环境伦理学如何可能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兼论环境伦理学如何可能
内容摘要: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思路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借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方法来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个体主义价值论;二是试图背离西方个体主义传统的、建立在整体论之上的整体主义价值论。但是,在这两种不同路向的价值论的基础上,都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所以,本文提出了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这种思路的价值论认为,当把作为“大我”的“世界整体”作为“统一体”的时候,我们可以根据其目的性要求建立一种新的价值体系。在这种价值体系中,人和环境一样,都具有内在的价值,都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环境伦理学的建立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
关键词:价值论|环境伦理|个体主义|整体主义|第三种思路。
--------------------------------------------------------------------------------
一、两种不同的价值论思路
意义世界的各种价值,依其存在的根据,往往被分成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事物本身内在固有的、不因外在于它的其他相关事物而存在或改变的价值;所谓工具价值,就是事物所具有的对外在于自己的其他事物的价值,它必然因相关物的不同而不同。一般认为,事物是否具有内在价值,是该事物能否成为道德关怀对象的充要条件。
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的基本任务就是扩展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即把道德关怀对象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物种乃至于矿物、土地、水、生态系等,所以,它的创生和发展,就不得不伴随着一场关于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讨论甚至争论。现代西方环境伦理思潮论证环境物内在价值的思路归结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借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方法来论证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个体主义价值论;二是试图背离西方个体主义传统的、建立在整体论之上的整体主义价值论。
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认为,作为个体的某种环境物具有与人类个体一样的内在价值,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持这一路向价值论的环境伦理思潮主要有“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以及“生命目的论”。
“感性能力论”的主要代表是辛格。辛格是借助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来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的。因为在功利主义者看来,能给人带来快乐的行为就是善的,具有价值;不能给人带来快乐的行为就不是善的,不具有价值;只能给人带来痛苦的行为就是恶的,具有负价值。所以,在辛格看来,“对苦乐的感受性”正是功利主义者所认为的人之具有内在价值的根据。依此,辛格进一步推断说,假如功利主义是成立的,那么动物也应当具有内在价值和道德权利,也应当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因为动物也具有感受苦乐的能力。
“生命主体论”的主要代表是雷根()。雷根论证的基本方法同样是把动物和人作类比:人之所以具有权利,是因为人拥有固有的价值,而人之所以拥有固有的价值,是因为他是生命的主体;动物也是生命的主体,所以动物也应当具有固有价值,具有受到道德关怀的权利。所谓“生命主体”,在雷根看来,必须满足以下的条件,如“具有确信、欲望、知觉、记忆、对将来的感觉、偏好、苦乐、追求欲望和目标的行为能力、持续的自我同一性、拥有不依赖于外界评价的自身的幸福等等”。[1]如此,雷根估计,能够称得上“生命主体”的,一般说来,应当是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这就是说,一岁以上的哺乳动物都是“生命的主体”,因而都具有的内在价值,都是道德关怀的对象。
“生命目的论”的主要代表是泰勒。泰勒既反对像辛格那样把扩张道德关怀对象的根据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又反对像雷根那样把道德关怀的对象限定于高等动物。他认为,我们应当把道德关怀的对象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泰勒说,包括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都拥有“自身的善”。所谓“自身的善”,就是生命体自身生命的目的性。事物具有自身生命的目的即“自身的善”,就具有自身固有的内在价值。所以,生命体是否具有内在价值与它是否具有感觉或利益并无关系,道德关怀的对象不能仅限于有感觉的高等动物,还应该扩展到包括动植物在内的所有生命个体。
通观这三种观点,我们发现它们有两个共同的特征:其一、它们都是建立在个体主义基础之上的,即都是以个体为理论论证的基本单元,并且认为只有个体才是内在价值的真正载体。在这一点上,他们与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并没有什么两样。其二、它们或者是直接站在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某一立场上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或者是在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进行类比的基础上建立自己扩展道德关怀对象范围的价值论的,所以,它们虽然表现了与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某种不同,却仍然与这种传统是一脉相承的。
与以上个体主义的论证方法相对立的整体主义的内在价值理论以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为代表。利奥波德认为,事物的内在价值是与“生命共同体”的概念密切相连的。他指出,道德是在生存竞争中对行动自由的自我限制,这一限制产生于“个体是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一员”的认识。如果某一存在物属于道德共同体,那么就应该受到平等的道德尊重,就应该享有来自道德共同体和其他成员的义务。也就是说,孤立的个体本身是无所谓内在价值的,个体只有置身于一个相互作用的共同体之中,才能获得自己的道德地位。所以,所谓内在价值,只能是相互作用的生命共同体所具有的内在价值;“道德主体”或道德共同体,实际上只是这种生命共同体。由于人类和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同属一个“生命共同体”,共同维持着这一共同体的平衡和发展,所以,他们共同地成为了道德的关怀对象。在这里,人类不再是大地的支配者,而只不过是大地这一生命共同体中普通的、平等的一员,因而,人类应当承担起对土壤、水、动植物以及生命共同体的责任和义务。在个体与生命共同体的关系上,利奥波德认为,整体的价值高于个体的价值,也就是说,生命共同体成员的价值要服从生命共同体本身的价值,即个体的价值是相对的,只有生态系和物种这类集合体才具有最高的价值。“大地伦理”的基本原则是:当一件事情有助于保护生命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的时候,它就是正确的;当它走向反面时,就是错误的。所以,人类应当以“生命共同体”的客观目的为自己的行为目标,以生态系的生态规律为自己行为的法则,“像大山那样思考”。
以上就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潮中两种不同的价值论思路。我们认为,这两种关于环境物内在价值的论证路向都是站不住脚的。也就是说,在这两种不同思路的价值论的基础上都是不可能建立起我们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的。
首先,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是不能真正论证环境物的内在价值的。其理由可以归结为这样几个方面:其一、不管是“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还是“生命目的论”,只要是从个体的角度出发,则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就不可能得到论证。因为除人之外的环境物是处于自然必然性之中的,所以,其所谓“感性能力”、“生命主体”或者“生命目的”都只不过是自然必然性的表现,而把自然因果链环中的某一具体部分的某种“目的性”当作价值的目标或善恶的标准,其实正是陷入了科学主义的泥潭。其二、即便我们暂且承认这种个体主义路向的内在价值理论,但是,因为这种思路是从个体本身去论证事物的内在价值的,所以,当它面对不同的物种的个体时,论证并建立起来的这些“内在价值”必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而,假如这里存在所谓的“伦理学”,则这种“伦理学”只能是各个不同的事物的“伦理学”,根本就没有一个统一的“伦理学”。在彼此对立或根本不同的各种伦理学共存的情况下,除了没完没了的争吵外,谁的权利都保证不了。其三、建立在“感性能力论”、“生命主体论”以及“生命目的论”基础之上的动物中心主义和生命中心主义之所以不能自圆其说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其另一根本原因则是:它们都是站在个体主义的基本立场之上的。因为个体主义与人类中心主义一样是主客二分思维模式的逻辑结论,立足于“主客二分”基础上的某一立场去反对它的另一逻辑结论,当然只能是自相矛盾。
其次,环境伦理学中的这种整体主义路向的内在价值论也是错误的。其理由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首先,他们把“生态学作为一门伦理科学”,即以生态系的自然的“目的”作为价值或善恶的标准。所以,在这里,整体主义路向价值论和个体主义路向的价值论一样,也必然地陷入了科学主义的泥潭。其次,从表面上看,这种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学”用整体主义取代了西方传统的个体主义,用生态中心取代了传统的人类中心,其革命的彻底性已超越了动物中心和生命中心主义,但是,从根本的立场看,它也并未完全摆脱近代以来主客二分的西方哲学的传统思维模式。因为作为科学的生态学预设的基本立场正是主客二分,主体在这里只不过被省略了而已。因而,与个体主义一样,西方的这种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也只能陷入自相矛盾之中。
于是,针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自相矛盾,有的人又一次指出:
在环境问题上,我们仍然还只得回到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西欧所需要的并不是什么‘新的伦理’,大多数情况是更加彻底地贯彻和执行人们已经完全习惯的传统伦理。”所谓人对自然的责任,并不是出于自然本身有什么内在价值和道德地位,而是出于人所具有的管理自然和协助自然的责任。人对自然的责任,归根结底仍然是人对人自身、以及人对未来后代的责任。也就是说,非人类中心主义所说的环境伦理学是要从根本上被取消的。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看待环境物的“内在价值”问题?环境物到底有没有内在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学究竟有无可能?
二、价值论的第三种思路
要正确看待“环境物的内在价值”,当然首先还得从“何谓价值”开始。
“价值”,最初是在经济学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一件事物具有的、可以被某种标准衡量的、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在19世纪的时候,德国哲学家诸如新康德主义者、叔本华、尼采等扩展了“价值”的意义,在他们的哲学中把它用作一个主要的专门概念。在道德哲学中,“价值”一词实际上被用着“善”的等同词,所以,它是与“目的性”密切相关的概念。因为只有有了确定的目的,才有相对于目的的好和坏,才有所谓“价值”的观念。符合目的性要求的,就被规定为好的,即有正价值的;与目的性背道而驰的,就被规定为坏的,即有负价值的;与目的性无关的,就是无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