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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何力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主任律师,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学会会员,致力于帮助企业应对劳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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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谈判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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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新法给劳动争议处理带来的新变化
案例:孙先生1998年6月进入北京某物业公司做电梯维修工。其工作全年无休。但10年来,公司却没支付过他任何加班费。2008年6月,孙先生向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十年来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15万余元。
请问:
孙先生需要提交什么证据?
他还可以要求10年前的加班工资吗?
申请仲裁要交费吗?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该公司员工孙先生10年的加班费和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6万余元。
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新法动态:
时效大大延长至一年。
而且,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大大加重。
案件受理费降低到接近免费。
新法动态:案件数量大大增加
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5月1日,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委员会累计受理案件将近7万件。
北京平均30家企业里面就有一家在这一年中被诉过。
新法动态:
索赔额相对08年前增大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双倍工资、加班费、违法解除的双倍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的惩罚性条款,使得十万元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再新鲜。
劳动合同法不断深入人心,代理诉讼的人大大增多——以朝阳仲裁为例
调解的困难增加,单位千方百计的规避责任。
总结:
总结:既要从宏观上了解劳动争议的局面,又要从微观上把握每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我们才能在谈判中胸有成竹。
第二章劳动争议谈判的指导思想
思考一:
建设和谐社会,官司应该是更少还是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