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该【20XX杨民二(商)初字第95号 】是由【1875892****】上传分享,文档一共【3】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20XX杨民二(商)初字第95号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20XX杨民二(商)初字第9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杨民二(商)初字第95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村。
法定代表人刘X,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周X,该公司员工。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号。
负责人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XX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汪钧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XX公司诉称,20XX年原告向被告投保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在车辆保险期间原告在江苏省丹阳市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受损,三人受伤,事故经丹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方承担事故全责,现要求被告支付人民币216,元。
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辩称,本案较为特殊,交通事故未完全处理完毕,案外人伤者要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就原告目前提供的材料在单证齐全的基础上被告进行部分先行赔付,其他部分待赔付条件成就后再予赔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市XX支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施顺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医疗费人民币116,元、车牌号为沪B13488车辆的车损人民币12,000元、车牌号为苏L27467车辆的车损人民币31,808元、路政损失人民币8,445元,合计人民币168,元,此款,被告XX保险公司上海市杨浦支公司应于20XX年3月5日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4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73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00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273元,此款,被告应于20XX年3月5日前付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汪钧铭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冬娟、赵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