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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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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doc

上传人:mh900965 2018/3/8 文件大小: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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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都有了较大地提高,而汽车的大规模发展上路既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也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看得见的威胁。因此,鉴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和司法解释都将交通肇事逃逸认定为量刑情节予以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行为表现的重要内容,是交通肇事罪的罪后行为,本文主要围绕这一罪后行为,结合本律师实际接触到的案件,就交通肇事罪中存在的量刑处罚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概念展开,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一些粗浅探讨。主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行为的司法认定应进行严格而全面的判断,结合相关法理和刑法原则,充分和正当的发挥理解适用刑法。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规定,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表面看来,逃逸行为往往表现为逃跑,即迅速离开现场,这也是在一些案件中,被简单认为,不管任何原因,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行为,就属于逃逸的行为理由。但是这个定义的中心词却并非“逃跑”二字,“逃避法律追究”才是逃逸行为的核心含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行为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和执勤的警察,听候处理
,这是肇事者的法定义务。而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无非就是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其本质是一种不作为,是行为人对应该履行而且能够履行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因此有观点认为,逃逸行为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事故现场等候处理,而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笔者对此观点持肯定态度,但是此观点还不够全面。行政法规虽然为肇事者规定了多项法定义务,但并不是每一项义务的不履行都会导致该行为具有刑法所要求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上的可罚性。
刑法的适用具有最后手段性,应当有刑法谦抑的观念。当社会上出现某种侵犯法益的行为时,人们首先应当想到的不是刑事立法,而是应尽可能由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都不能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最后才应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因此,通过对肇事者各项法定义务比较分析,笔者认为,停车、报警、保护现场等都不是最重要的,这些行为或是法定义务都是为一个思想服务的,即发生交通肇事后积极努力抢救伤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之所以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并非单纯要处罚肇事者的逃跑行为,而是对肇事者肇事后不积极抢救被害者,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身肇事者的肇事行为已经给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其他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用民事、行政责任已经不能完全保护相应的社会关系和合法权益,而只能借助最后的屏障—刑法来调整和保护。在此基础上肇事者又逃避法律追究
—逃跑,这才是刑法将逃逸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因此,笔者认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明知已经重大交通事故,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救助义务或者逃避责任追究的行为。这种定义阐明了逃逸行为的本质特征,又概括了逃逸行为的主客观表现,易于理解,且便于操作。
二、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具备的条件
“交通肇事后逃逸” ,从字面上看大家都能有一些基本的理解,但是作为刑法的基本概念,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界定,做到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