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5
文档名称:

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doc

格式:doc   大小:547KB   页数:65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doc

上传人:书籍1243595614 2025/5/5 文件大小:5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 】是由【书籍1243595614】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5】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水下考古工作规程(2023年)
国家文物局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1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2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4
第五章 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管理 6
第六章 资料整理 7
第七章 成果发布 8
第八章 资料管理 8
第九章 水下考古安全管理 9
附 录 10
一 水下考古作业技术要点 10
二 采集及取样要点 19
三 记录要点 23
四 出水文物现场保护管理要点 31
五 资料整理要点 36
六 潜水安全管理要点 38
参考表格样式 40
一 前期调查疑点登记表 40
二 前期调查疑点总登记表 41
三 物探调查记录表 42
四 物探疑点登记表 43
五 物探疑点总登记表 44
六 潜水工作记录表 45
七 潜水记录表 46
八 水下文物登记表 47
九 水下文物总登记表 49
一〇 钻探记录表 50
一一 发掘记录表 51
一二 测绘控制点记录表 52
一三 采样登记表 53
一四 出水文物现状记录表 54
一五 出水文物保护修复记录表 55
一六 出水器物标本登记表 56
一七 绘图登记表 57
一八 摄像登记表 58
一九 照相登记表 59
二〇 出水瓷器登记卡片(正面) 60
二〇 出水瓷器登记卡片(背面) 61
二一 资料记录登记表 62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水下考古工作是水下考古学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护水下文物的重要手段。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确保水下考古工作科学、规范和安全,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水下文化遗产行动手册》《空气潜水安全要求》等,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水下考古工作需服从文物保护的需要。
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作应遵守涉海、涉水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工作开展前应向海事、海洋、渔业、环境、交通运输、海警、公安等部门办理必要的许可手续。
第四条 从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选定水下考古项目负责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负责人工作。
(二)按规定上报水下考古项目申请,做好跨年度或多次开展的水下考古项目计划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水下考古资料与档案的审查、清点、保管和移交。
(四)采取措施确保水下考古工作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报告。
2
(五)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水下考古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一)编制水下考古工作方案,按照项目批复内容调整工作方案。水下考古工作方案应包括工作区域、内容、目标、技术方法、文物保护预案、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各项准备工作,主持项目实施,协调各技术系统的运作,确保各项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负责水下考古现场工作安全。发生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向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四)负责水下考古资料与档案的收集、审核与管理。
(五)编写水下考古工作报告。
(六)及时上报重要发现。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七条 水下考古调查的任务是寻找、确认和研究水下文物。水下考古调查应坚持无损伤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优先使用非破坏性的技术。
第八条 前期调查
(一)前期调查应采取资料查阅与走访踏勘相结合的方式,对拟调查水域进行资料收集和分析研究,获取水下文物疑点相关信息。
(二)前期调查应注意收集已有考古成果、历史文献、档案资料、访谈资料、海图、遥感影像,以及地质、气象、水文、潮汐等相关资料。
4
第九条 物探调查
(一)物探调查是应用海洋地球物理探测技术和设备,在前期调查限定的水域内探测和找寻水下文物疑点。
(二)物探调查获取的水下文物疑点信息包括地理位置、水深、坐标、形状、尺寸、埋深、方向等。
第十条 潜水调查
(一)潜水调查应采取人工潜水或潜水器潜航等方式,对前期调查、物探调查获取的水下文物疑点进行确认。
(二)经潜水调查确认为水下文物的,应记录其地理位置、坐标、水深、面积、类别、保存状况等基本情况;收集所在水域的水文环境资料,有选择地采集暴露在水底的遗物,以了解遗存性质、年代等;评估遗存保存现状,提出考古和文物保护建议。
第十一条 调查记录
水下考古调查记录应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
(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前期调查疑点登记表、物探调查记录表、物探疑点登记表、潜水工作记录表、潜水记录表、水下文物登记表、钻探记录表、采样登记表、出水文物现状记录表、出水器物标本登记表、绘图登记表、摄像登记表、照相登记表等。
(二)测绘记录包括水下文物的位置、平面形状、分布范围、堆积结构、水底地形地貌等。
(三)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等,应重视对
5
水下文物全貌、重要局部、环境和工作过程的记录。
(四)水下考古调查中采集的遗物必须编号记录。
(五)调查资料和采集遗物应指定专人管理,登记、存档。
(六)调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工作报告和考古与文物保护建议。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十二条 水下考古发掘单元
根据水下文物的类型、保存状况和埋藏环境等选择水下考古发掘方法和工具,设定发掘单元。发掘单元可以是探方(探沟),也可以是船舱等堆积单位。
第十三条 水下考古发掘的测绘系统
发掘前,应确定三维坐标测量控制系统,设置测量基点。
发掘中所有测点数据的采测,必须包括相对于测量基点的三维坐标数据。
发掘单元应根据三维坐标系统进行编号。
第十四条 水下考古发掘要求
(一)水下考古发掘位置的选择应考虑文物保护的需要。
(二)充分考虑水文环境的影响基础上,注意观察、判断和区分人为迹象与自然迹象,根据质地、颜色、包含物等变化,并参考其他相关现象来区分堆积单位。
(三)根据考古地层学原理按堆积单位发掘。
(四)应注意分析各堆积单位间、遗迹间以及遗迹和遗物间的关系,控制和协调发掘进度,尽量保持一致。处理面积较大或者较复杂的遗迹现象时,应采取分步揭露的方法或先进行探沟解剖。
5
(五)水下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应对揭露区域进行保护性回填或加固保护。重要遗迹或遗物须慎重处置,做好相关记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研提水下原址保护方案。
(六)水下考古发掘应注意生态环境保护。
第十五条 发掘资料采集
(一)发掘资料的采集要考虑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遗物分为人工遗物和自然遗存。
小件人工遗物原则上应全部采集,船体或凝结物、铁质、石质等大件人工遗物应根据保护需要确定采集方式。
动物遗骸、植物遗存应抽样采集,水体、沉积物等环境分析样本适量采集。必要时,遗迹、遗痕也要采集。
(三)水下考古工作中应当避免不必要的侵扰人类遗骸。
(四)按堆积单位采集遗物,单位归属不清的应单独编号。
(五)堆积单位内的包含物一般应进行过滤筛选。滤网的孔径和尺寸可根据遗存类型和遗物特点确定。
(六)应记录出水文物的埋藏环境和附着物样品信息及水下文物的环境信息,如海况、水文等。
(七)资料的采集应在相应的专业人员或在出水文物保护、科技考古等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6
(八)所有采集品必须有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详备的编号记录。
(九)抽样采集时需记录抽样方式、采样位置和采样方法。
第十六条 发掘记录
发掘记录包括文字、测绘和影像三种形式,构成统一的记录系统。
(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探方日记、潜水工作记录表、潜水记录表发掘记录表、测绘控制点记录表、采样登记表、遗迹单位总记录、出水文物现状记录表、出水器物标本登记表、绘图登记表、摄像登记表、照相登记表等。
(二)测绘记录包括遗址地形图、发掘区域位置图、发掘区总平剖面图、探方总平面图、分层遗迹平面图、遗迹平剖面(侧视)图等。
(三)影像记录包括摄影资料、摄像资料等,应重视对各种遗址整体形态、遗迹现象和发掘过程的记录。
(四)发掘资料应按年度、发掘区、工作单元、遗迹单位分类、汇总和归档,撰写年度水下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第五章 出水文物现场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水下考古发掘和重要调查项目现场应有开展出水文物现场保护的场所,配备基本的保护设施、材料和专业人员。
7
应根据出水文物的不同类型开展出水文物现场保护工作,并根据现场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保护方法。
不宜现场保护处理的文物,应进行有限清洁和加固,尽快转运到有条件的场所进行保护处理,并做好文物转运的包装运输处理,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八条 出水文物现场保护应以维持文物状态稳定为主要目标,并与后续保护修复相衔接。
出水文物的现场保护应有完整的档案记录。
第十九条 水下考古工作现场应建立出水文物临时库房,并指定专人对出水文物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章 资料整理
第二十条 水下考古项目完成后应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对考古资料进行整理。
(一)全面核校工作期间的记录资料。严禁擅自改动原始记录,如原始记录有误,须另纸勘误。
(二)根据原始记录清点遗物,按单位整理、修复遗物。
(三)遗物整理的记录有文字、实测绘图(临摹)、影像、拓片等形式。文物标本应制作器物卡片。
(四)根据需要对采集的动植物遗存、环境样品、文物标本等进行分析和检测。
(五)按遗迹单位将各种资料整理记录和工作记录汇总,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