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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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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doc

上传人:海洋里徜徉知识 2025/5/7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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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公司生产工作的劳作保护、改善劳作条件,保护劳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依据有关劳作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
3使命
协助领导落实执行劳作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汇总和检察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催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落实执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展开安全生产大检查。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作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状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马上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扬教育和专业培训。
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作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并监督执行。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作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状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4内容
教育与培训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需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或班组、生产岗位)才干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干上岗。
对从事水电汽、制冷、保温、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别工种人员,必需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干准其独立操作。对特别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需进行常常性的安全教育。
设备、工程建设、劳作场所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常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需优良,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纳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需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劳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需有防护措施。
有高温、低温、高压、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作场所,必需采用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检查和整改
保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执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别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天天检查。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需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马上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必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董事长负责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4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展开工作。
,展开常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升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从而减少意外伤害,同时积极改善劳作条件。
,尤其是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作纪律保证生产安全。
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升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改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对安全生产有特别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事故与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追究
发生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有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事故及事故分类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状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生产事故二种。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状况:
a)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b)在紧急状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c)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d)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e)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作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f)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作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事故分类与分级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类 :
a)轻伤:指负伤后必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b)重伤:指符合劳作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看法》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c)死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a) 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够1万元的事故。
b) 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c) 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d) 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事故处理
事故现场及后续处理
a) 事故现场人员应马上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展,必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需做出标志,具体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b) 马上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
c) 展开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d)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e) 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f) 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关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看法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看法,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乱用职权、徇私作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使命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使命,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a) 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b) 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用措施或措施不利的。
c) 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看法,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d) 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轻率,麻痹大意的。
e) 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催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f) 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g) 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h) 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i) 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j) 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办〔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